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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On May 17, 1954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handed down its ruling in the landmark case of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Kansas. The Court’s unanimous decision overturned provisions of the 1896 Plessy v. Ferguson decision, which had allowed for “separate but equal” public facilities, including public schools in the United States. Declaring that “separate educational facilities are inherently unequal,” the Brown v. Board decision helped break the back of state-sponsored segregation, and provided a spark to the American civil rights movement.
翻译:1954年5月17日,美国联邦法院宣布了著名案件“布朗起诉Topeka教育委员会”的判决书。法院一致决定推翻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决定的“允许“隔离但平等”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美国的公立学校)”条例。并声明了:隔离教育设施是固有的不平等,布朗起诉教育委员案帮助美国打破了国家资助的种族隔离并点燃了美国市民权利运动的的火花。
判决书翻译:
案件起因:20世界50年代美国公立学校全部实行“隔离但平等”的教育种族隔离措施。“隔离但平等”是指以肤色作为区分的标准让白人和黑人的孩子在各自特定的学校中上学。
在德克萨斯州,15岁的黑人女孩琳达·布朗每天要走1.5公里的路才能到达她所在的托皮卡市黑人小学,而就在琳达家几条街远的地方就有一所公立小学,白人孩子都在这里上学,只因琳达是一个黑人孩子而被拒之门外。于是,布朗先生找到当地的“有色人种保护协会”寻求帮助。
“布朗诉教育委员案”是外国十大宪法判例之一,在20世纪50年代掀起了对“有色人种和白人之间的隔离是否合法”话题的猛烈讨论。这种“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在我看来是根本违背人权的一种歧视。美国的自由宣言曾提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对人并不应因肤色的差别而遭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联邦法院堪萨斯州地方法院1951年审理此案。布朗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使白人和黑人学校隔离就意味着向黑人学生发出了一个信息,那就是,他们比白人低一等,而且学校在本质上就是不平等的。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则辩护说,托皮卡以及其它地方的隔离制度已经渗透到美国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使白人和黑人学校隔离是为了使黑人学生做好准备,面对成年后将面对的种族隔离现实。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甚至提出,学校隔离并不一定会对黑人孩子有害,因为 美国历史上很多著名黑人都克服了同样的困难,取得了卓越的成就。
经过社会各方热烈的讨论,联邦法院大法官厄尔·沃伦首席大法官宣读了法庭的判决,宣布布朗获得了胜诉。判决首先强调了教育的重要性。它指出,在当今社会,如果一个孩子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机会,那么他取得成功的希望就可能非常渺茫。因此,各州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向所有的人提供受教育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要解决的问题是:虽然公立学校的设施以及其它有形的因素可能是平等的,但是,仅仅因为种族的原因就使公立学校的孩子隔离,是否剥夺了少数族儿童接受平等教育机会的权利?法院的结论是,在公共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不应该有它的位置,因为隔离教育设施在本质上就是不平等的。所以,起诉人和其他受到类似行为影响的人,被剥夺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给予的平等保护的权利。
在21世纪的今天,美国在各个方面还多多少少带有种族歧视的影子,英国数百年殖民地统治给美国黑人打上了深深的烙印。人权反抗的道路上正是由一个又一个的“布朗”挺身而出,身体力行的去推动一个国家对人权保护运动,去追求一个真正平等的社会。
人人生而平等,不论出身,不论肤色,不论职业,不论宗教的信仰。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