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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19 14:01: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苏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讨论纪要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0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讨论纪要

(2017年9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

定》 ),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

会议讨论认为,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一、关于对罪犯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1.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是否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认 1 / 3

定,应当结合已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及赔偿损失的情况(含判前)、所犯罪行性

质、获利情况、赃款赃物去向、罪犯原职业收入情况、罪犯经济状况、狱内消费等情况综合考量作出认定。“三类罪犯”不积极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

2.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对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首次减为有期徒刑时,全面考察其改造表现,不宜因其申诉长期不予减刑。

3.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罪犯亲友为使其“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4.罪犯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或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5.罪犯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有检举揭发,在裁判生效后查证属实,确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移送刑罚执行机关作为减刑因素处理。但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导致量刑刑种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二、关于减刑、假释特定从宽、放宽情形的掌握

6.《规定》 第十九条 第一款 规定“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是指罪犯从减刑起始时间到报请减刑时或本次减刑间隔期内有未满十八周岁的情形,而不仅指报请减刑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2 / 3

上述罪犯包括犯罪时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不公示,裁判文书不上网。

7.《规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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