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修订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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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修订)

院字〔2011〕92号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根据学分制教学管理目标与要求,为全面规范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应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发展和培养学生的个性与兴趣,增强学生多方面适应能力,提高学生的文化品位、审美情趣、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等。

2.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应依托学校的学科门类设置,也可根据学生与社会的需要灵活设置。

3.在具备条件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高职称、高学历教师开设高水平公共选修课。

二、课程开设

1.学校开设以下五大类公共选修课课程:人文社会科学类(含通识教育、学科导论等课程)、自然科学技术类(含通识教育、学科导论等课程)、体育艺术类、经济管理类、创新创业教育类(含学科竞赛、技术与技能等课程)。各类课程旨在反映科研成果、反映本学科最新发展成就、介绍学科前沿、跟踪本学科高新技术等。

2.公共选修课实行学期申报制。各院(系、部)须于每学期第十五周前,确定下学期拟开设公共选修课课程课目,对专业教学计划中已有的课程,将不得作为公共选修课进行开设。拟开课程课目一经确定,须按时提交公共选修课申报表、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等材料,经课程所在教研室和院(系、部)逐级审核后,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3.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必须申报一门公共选修课。鼓励具有讲师职称的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师资力量欠缺、情况较为特殊的少数课程,可由院(系、部)先行提出授课教师人选,并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3.各院(系、部)须于每学期第十五周向教务处报送下学期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并完整填写《巢湖学院公共选修课申报表》。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第十九周由教务处通知至各院(系、部),由院(系、部)下达教学任务,相关授课教师做好开课准备。

4.公共选修课课程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更改课程名称和课程内容等。

5.公共选修课每门课内课程学分为均2学分,学时数为32学时,须在一学期内完成。网络课程学时数及学分根据课程内容,进行确定。

三、选课程序

1.每学期初,由教务处通过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公共选修课开课目录与计划,供学生选课。

2.各院(系)应及时通知并组织学生根据开课计划在系统中完成选课。

3.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最终确定下学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课程,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具体公共选修课课程表。

4.公共选修课开课试讲后凡因教师本人或教学内容等方面原因导致教学效果差或选课学生数不足40人的,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有权决定其停开。

四、教学管理

1.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必须选修不少于8学分的公共选修课程,课程分为课内课程和课外课程。学生可通过课内课程学习或课内课外课程相结合学习修满规定学分。课内课程所修学分不得低于4学分,通过课堂学习完成。课外课程学分可通过选修学校提供的网络课程完成。原则上,所修科目须文理交融(每个学生课内课程须至少选修一门文科类课程和一门理科类课程)。凡修不满规定学分者,不予毕业。非四年制学生可不参加选课,对其亦不作选课及学分等要求。

2.每位学生每学期可选修一门课内公选课,不得多选。学生在课程开课后有一至两次的试听机会。试听后,可自行决定是否退选或改选。

3.经注册选修公共选修课的学生须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及其它教学活动。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课程学分,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凡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其考核资格。未经注册擅自听课并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也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4.成绩管理。课程考核结束后,各授课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在教学管理系统中登录学生成绩,方便学生及时查询。

5.各授课教师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负责对本教学班的具体管理,认真备课,组织好授课、考勤、课程考核等各项工作,并对该课程全学期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6.与其他类课程一样,公共选修课必须接受教学检查。检查中如有两次发现学生出勤率低于50%,由教务处通知开课教师所属院系(部),并报请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是否停开。

7.对于教学质量较差、教学态度不认真、学生反映强烈的公共选修课授课教师,经调查确认后,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知该教师所在院(系、部),取消其以后申报和开设公共选修课资格,并根据学校相关教学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8.公共选修课每学期原则上从第三或第四周开始授课。课内课程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晚间,授课地点由教务处根据课程申报要求及教学资源统一安排,时间和地点一经确认,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更改。课外课程挂网后,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时学习和考核。

9.四年制本科学生从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选课,学生毕业离校前最后一学期不得参加选课。

10.学校相关教学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共选修课程。 五、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

公共选修课授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单列计算。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1级四年制本科学生开始实施,2011级之前的学生按原有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