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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7 15:53: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行省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制度

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环保评[2011]14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11.15 【实施日期】2011.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行省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闽环保评〔2011〕141号)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经营秩序和从业行为,营造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环评市场,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就实行省外环评机构备案登记制度通知如下:

一、欢迎省外负责任、有实力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到我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过相互学习和交流,促进我省环评报告水平进一步提高,为环境管理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二、凡到我省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工作的省 1 / 2

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省外环评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向省环保

厅申请备案登记,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纳入我省环评机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体系。

三、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必须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若省外环评机构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负责人必须是在该机构登记的环评工程师,并有该机构法人代表的任命书,且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在我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环评人员。

四、省外环评机构在我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工作,应遵守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自觉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环评或验收调查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代签;负责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环评工程师,须参加该项目的环评或验收调查报告审查会。

五、对省外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按“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各市、县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省外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在本级环评审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批评和纠正,并将相关处理意见向我厅报告。

六、省外环评机构在省环保厅备案登记时需提供真实备案材料,我厅委托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备案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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