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20:59: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再次征求《肇庆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肇庆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再次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之日起30天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
二、传真方式,请发送至0758-*******。
三、信函方式,请寄送至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六路9号肇庆市国土资源局408室(联系人:叶小姐,联系电话:0758-*******,邮政编码:526060)。
附件1.肇庆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5日
肇庆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和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具体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建设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贯彻保护资源、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和确权登记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地下空间人民防空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环境保护、防洪排涝、消防安全等工程建设相关手续,且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依照国土空间规划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人民防空及其他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表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优先安排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划定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人民防空建设、环境保护要求、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等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有权机关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定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地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作出修改决定,报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内容的修改,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随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竖向高程、总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建配套和公共通道、出入口和通风口等地表设施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等内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的具体位置。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协商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第十六条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红线范围,且其边线退让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距离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如需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红线范围的,超出部分应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七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采取土地分层供应方式进行供地,依法建设的净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的地下建(构)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市政、消防、供电地下管线建设和桩基工程等情形需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第十八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九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一)与地下交通建设项目配套同步建设、不可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
(二)单建地下空间用于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仅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三)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对应范围内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