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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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8]57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01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日

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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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出租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在各区、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城中村出租屋包括出租的住宅、办公用房、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用于租赁的房屋。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街办有管辖权的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协调本辖区城中村安全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安全管理工作。村(社区)委员会要对城中村安全管理实行台账式管理,台账包括房屋数、租住户数、经营户数及类型、危房数、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数、特种设备情况、用电用气情况、安全检查情况等。其他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城中村管理,未移交的由当地政府管理,已移交完成的由开发区管理;处于移交过程中的城中村,行政区和开发区要达成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职责,避免出现责任脱档、管理空白。

行政区与开发区对城中村的安全管理责任界定以城中村安全管理台账是否移交完成为准。

第四条 城中村用于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应依照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在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备案。 房屋所有人委托他人(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 2 / 3

各自的安全责任。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利用城中村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达到所从事行业的条件要求,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证照。

不应利用城中村出租屋设置仓储库房,临时进行仓储的建筑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建立安全责任制,配备专人进行管理。禁止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六条 城中村房屋所有人对其所有房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是房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出租屋的承租人、使用人对其租赁房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是房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房屋所有人(出租人)、承租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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