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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系统实施“三步式”执

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 【发文字号】津统[2008]2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8.04.10 【实施日期】2008.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系统实施“三步式”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统[2008]25号)

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 》(津党发[2004]7号)文件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规范统计执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统计系统实施“三步式”执法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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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系统实施“三步式”执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 》(津党发[2004]7号)文件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规范统计执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步式”执法,是指市和区县统计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统计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符合本规定情形的,应当适用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

第三条 市和区县统计局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首先责令改正,当事人及时纠正的,或者提出整改措施的,免予行政处罚:

(一)过失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统计违法数额较少,同时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以下的; (二)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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