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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7号 发布日期: 2013.10.25 实施日期: 2014.03.15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修正)[200908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决定(2013)[2013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2013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
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
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
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
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
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
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