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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沪消〔2006〕43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
为了解决当前本市大型公共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消防设计和行政许可水平,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遵循保障消防安全、兼顾经济实用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地下商业建筑20000m2的防火分隔 (一)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的叠加计算
1、地下商店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 2、地下商店当有上下层相连通的敞开楼梯(间)、自动扶梯、中庭等开口部位以及封闭楼梯间时,其总建筑面积应叠加计算。
(二)地下商店防火分隔措施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当确需连通时,可采用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下沉式广场、地下商业街、防火隔间等辅助分隔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三)下沉式广场应满足下列规定(如图一所示):
1、下沉式广场短边不小于13m、面积不小于169m2。
2、下沉式广场应设置直通室外地坪的疏散楼梯(包括自动扶梯)。
3、地下商店通往下沉式广场的疏散出口应与商店内宽度不小于3m的通道连接。
4、下沉式广场如设置风雨棚(如图二、图三所示),则风雨棚不得封闭,四周敞开面积应大于下沉式广场投影面积的25%(经计算面积大于40m2的,仍可采用40m2),且风雨棚四周架空高度(高出屋面)不得小于1m。当四周采用防雨百页时,四周架空高度不应小于1.6m,并应根据百页的有效面积计算通风排烟面积(一般按洞口面积的0.6折算)。
(四)地下商业街应满足下列规定(如图四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