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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17:35: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桥牌裁判的的最新管理办法

关于桥牌裁判的的最新管理办法 中国桥牌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桥牌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桥牌竞赛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15年9月23日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桥牌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桥牌裁判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桥牌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中国桥牌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地方桥牌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等级桥牌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桥牌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世界桥牌联合会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

第六条 中国桥牌协会负责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其在国内举办的桥牌比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级裁判到国际比赛中执裁,需经中国桥牌协会批准。

第七条 中国桥牌协会负责桥牌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国家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对桥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一级桥牌裁判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桥牌协会,可负责本地区桥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桥牌协会,可负责桥牌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 符合桥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桥牌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十条 中国桥牌协会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桥牌协会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并具体负责桥牌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4至5人,委员若干人。裁委会成员由中国桥牌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组成。中国桥牌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会任职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为四年。

第十二条 裁委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桥牌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由中国桥牌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会由裁委会委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桥牌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通过。裁委会主任、副主任、须报中国桥牌协会核准,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桥牌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翻译并执行世界桥牌联合会竞赛规则;研究制定中国桥牌竞赛规则及补充规定;对裁判员奖惩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桥牌协会应结合本地区桥牌运动开展情况,参照本规定成立裁委会。省级裁委会名单应在中国桥牌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