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系列岗位技能竞赛试卷参考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12:10: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竞赛试题参考答案—税收管理系列

【试题一】参考答案

本案中,太平税务所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1、对2006年12月和2009年6月的欠税未及时进行催缴,送达《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通知书》。(0.5分)

2、应征未征税款。2006年12月的欠税6万元,虽然已超过三年,但根据征管法规定,追征期限仅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适用。欠税是纳税人已经如实申报,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缴纳的税款,不属于上述情形,不受追征期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0.5分)

3、对3月份当月税款未按规定进行催缴。对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通知书》,责令缴纳,而不能仅通过电话进行催缴。(0.5分)

4、违反税收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税务机关未责令限期缴纳,而直接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0.5分)。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0.5分),本案中,只有张亮一人去执行;征管法规定,执行时应通知被执行人,本案中未通知被执行人,违反法定程序。(0.5分)

5、超越税收强制执行的法定权限。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经税务所所长李平批准的,显然超越了法定权限。(0.5分)

6、税务文书使用不当。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本案中,张亮未向纳税人开付收据。(0.5分)

7、税务文书送达方式不当。征管法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本案中,纳税人拒绝签收,但送达人张亮未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0.5分)也没有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0.5分)因此不能视为文书送达。

8、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强行将纳税人正在卸货的车辆开走,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0.5分)

9、税务所变价处理扣押车辆的行为不当。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本案中,税务机关未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是自行变价处理,显然不当。(0.5分)

10、超越欠税公告权限。总局欠税公告办法明确规定,欠税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本案中,税务所无权自行进行欠税公告。(0.5分)

11、擅自扩大欠税公告的范围。总局欠税公告办法明确规定,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本案中,税务所将纳税人应缴纳的滞纳金也进行了公告,超出了欠税

公告的范围。(0.5分)

12、违反欠税公告程序。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公告欠税前,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应专门发函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并对欠税金额予以确认。本案中,税务所未向纳税人送达欠税告知书(0.5分),也未对欠税金额予以确认,违反了欠税公告程序。(0.5分) 【试题二】参考答案

1. 应缴纳契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动迁补偿费)*4% =(6800+500) *4% =292万元

应补缴契税: 292-272=20万元

2. 房屋销售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2007年度:16,000*0.0005=8万元 2008年度:19,000*0.0005=9.5万元 2009年度:12,000*0.0005=6万元 合计:8+9.5+6=23.5万元

由于题目中未明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日期,因此答案中若包含土地出让合同应缴印花税金额,亦视同正确:土地出让合同应缴印花税:6800*0.0005=3.4万元

合计应缴纳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印花税:26.9万元

3. 土地增值税计算:

(1)销售收入: 16,000+19,000+12,000=47,000万元

其中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 12,000+14,000+ 10,000=36,000元 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 47,000-36,000=11,000元 (2)扣除项目:

A.支付土地价款: 6800万元 B.开发成本:

开发间接费中列支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2,200万元应调入开发费用项目; 应补缴的契税20万元计入开发成本中(亦可计入土地价款中,不影响最终计算结果)。 调整后开发成本项目金额为: 24,600-2,200+20=22,420万元

C.开发费用: 罚息200万元不允许扣除 ,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为2,200-200=2,000万元

准予扣除其他费用: (6800+22,420)*5%= 1,461万元 开发费用合计: 2,000+1,461=3,461万元 D. 以上三项合计: 32,681万元

普通住宅应分摊三项扣除金额: 32,681*80000/100000 =26,144.8万元 非普通住宅应分摊三项扣除金额: 32,681-26,144.8=6,536.2万元 E.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47,000*5.55%=2,608.5万元 其中转让普通标准住房有关的税金: 36,000*5.55%=1,998万元 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有关的税金: 11,000*5.55%=610.5万元 F.加计扣除项目:(6800+22,420)*20%= 5,844万元

普通住宅应分摊加计扣除项目金额: 5,844*80000/100000 =4,675.2万元 非普通住宅应分摊加计扣除项目金额: 5,844-4,675.2=1,168.8万元

G. 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26,144.8+1,998+4,675.2= 32,818万元 非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6,536.2+610.5+1,168.8= 8,315.5万元 (3)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 36,000-32,818=3,182万元 增值率: 3,182/32,818*100%=9.7%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非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 11,000-8,315.5=2,684.5万元 增值率: 2,684.5/8,315.5*100%=32.28% 应缴土地增值税: 2,684.5*30%=805.35万元 (4)预缴土地增值税合计: 78+136+74=288万元。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 805.35-288=517.35万元

【试题三】参考答案:

1、该公司2009年度以下会计处理存在问题,正确的会计处理如下: 业务1: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万 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万 贷:库存商品 150万

业务2:借:应付账款—B公司 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1.5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贷: 库存商品 40

业务3:借:生产成本 51 制造费用 8 管理费用 26

贷:应付职工薪酬 85

借:应付职工薪酬 85

贷:银行存款 85

业务7: 借:固定资产 5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贷:银行存款 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