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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办及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影响

作者:翟晓晖

来源:《管理观察》2016年第05期

摘要:本文概述了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性,分析了招评标、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对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笔者认为,通过提高采办及合同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可以规避风险,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合同管理 工程结算 造价

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而项目实施阶段是投资控制最为困难、复杂的一个环节。该阶段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工程施工合同,从招标文件的准备开始,评标过程、合同的签订,直到施工过程中合同的执行与变更都将对合同的结算,对工程最终造价产生影响。由于上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瑕疵,致使很多工程项目竣工几年,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仍无法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这导致工程无法进行结算,或投资控制失效,工程造价严重超概算。 一、招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签订的基础,其质量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影响

工程施工合同是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的,招投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对于后期合同的签订、工程施工管理、投资控制以及工程结算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很多工程项目为加快工程进度,边设计,边采办,边施工,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时,施工图尚未完成,图纸的设计深度不能满足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量清单和工作范围的确定缺乏依据,导致招标单位给出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存在大量缺漏项,我们认为这样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首先,工作范围不清晰、工程量清单不准确,难以保证各投标人的报价在同一基础上,无法确认价格的合理性,工程造价无法控制。

招标文件中的工作范围和工程量清单是按施工图要求编制的,并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基础,其也是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是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与签证的依据,也是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有些建设单位在无法给出工程量清单,甚至在无技术说明和详细技术做法的条件下,要求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经验,结合概算给出清单报价和预估总价。这种做法给投标人编制投标价格造成巨大的困难,同时难以保证各投标人的报价在同一基础上,报价的合理性难以确认。虽然建设单位为规避风险,一般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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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但这样的约定显失公平,且和国家推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悖,还会在合同签订与执行的过程中产生纠纷,影响合同结算。

例如某线路水工保护工程、线路工程中的阴极保护、固定墩等分项无初设图纸,在工程量清单中均以“项”标示工程量,无详细子项工程量,且乙供材料设备的规格、数量均不详。招标过程中,投标人要求提供上述分项工程图纸和工程量,但招标人仅回复“投标人根据自身经验和招标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踏勘情况估算”,这导致各投标人部分单项工程投标报价差异异常。如“固定墩”最低报价3.75万元,最高报价294万元,“阴极保护”最低报价5.45万元,最高报价110.62万元。

其次,施工图深度不够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给投标人实施不平衡报价创造了机会,使项目存在工程造价增加的风险。

有经验的投标人当发现招标文件中有缺项、漏项,或认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就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如把预计实际工程量高于标书中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定得稍高一些,把预计实际工程量低于标书中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定得稍低一些;或者将工程内容含糊不清的项目报价低些,待结算时,以未明确工程内容为由要求对价款进行变更。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和业主一般较为关注总价,往往忽视对单价的分析比对,尤其是对于明显不合理的单价和重要的缺漏项单未进行询标和澄清,为合同签订及工程结算留下隐患。

二、合同模式的选择对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施工方承担了全部的量和价格风险。实践经验说明,尽管固定总价合同对于业主来说具有优势,但不是所有工程项目都适于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是建立在工作范围明确、内容固定的基础上的,而在工程规模较大,建设周期长,设计深度不够等情况下,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模式显然不合适。业主在明知项目不确定、不可控因素较多的情况下,强行使用该合同模式,若施工方由于在报价时漏算、错算工程量,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一定会寻求各种办法,要求业主分担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条款无法真正执行,合同失去严肃性,最终固定总价就只是一个形式,施工方提出大量变更和补偿,无法从实质上控制工程造价。 三、合同签订过程不规范、合同条款不清晰对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

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实施过程中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因此合同签订程序合规,合同文本清晰、完整、无歧义,并在施工中予以严格执行,才能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合规性,减少合同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一)合同谈判过程中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提高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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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是根据招投标文件来签订的,是招投标文件的承续。许多业主在招标阶段由于时间较紧,忽视了招标文件将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编制合同时,未经反复推敲,在签订合同时,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随意进行修改,该作法违背了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例如,某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汇率锁定,若投标人的报价是浮动的或可调整的将被拒绝,而中标人未充分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均显示将根据美元和欧元汇率调整报价,但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废标,并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报价进行调整,增加合同金额百万美元,此一做法是违法法规的。

(二)用评标价格代替投标报价,增加工程造价

目前,评标一般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原则。为保证评审过程中价格比对的公正性,对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缺漏项,评委将缺漏项按其他投标单位该项单价的最高报价予以调整,并以此作为评标价格,但这并不意味着,业主接受施投标人的投标错误。通常情况下,投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写报价的项目,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本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报价中,签订合同时仍执行投标价格,不予调整,施工方应为自己投标中的失误买单。而有些建设单位由于疏忽或有意让利给施工单位,按调增后的评标价格签订合同,导致工程造价提高。 (三)合同中未规定审计预留款,导致结算审减无法实现

在工程项目结算时,第三方审计人员对业主已支付款项有异议,并提出审减的情况下,即便最终说服施工单位,业主也很难要回审减款项。为维护业主的利益,应在合同付款条款中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合同款,待第三方结算审计完成、三方定案表签订后,再行支付,确保工程造价审减额能够落实,避免完工结算后,业主根据审计结果花费大量的精力追讨审减款项,且效果不佳的事情发生。

(四)合同中施工界面划分不明确,会增加工程造价

在较为复杂的总包合同施工管理中,如何依据合同严格划分施工界面,分清责任是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任务。合同中对工作范围和施工界面划分的不够明确,覆盖不完整,出现缺漏或重叠,这导致各施工各方相互推诿、扯皮或施工单位坐地起价敲竹杠,给施工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尤其对于工期较为敏感的工程项目,业主会为保证工期,向施工单位妥协,也会因此增加工程造价。

四、合同变更条款不清晰,工程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合同变更程序,导致结算时业主与施工方产生纠纷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受主客观因素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形式的变更。对于工程规模大,周期长,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一般变更量较大,此外,由于设计不完善,合同对工作范围规定不明确等原因也会导致变更增加,而工程变更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