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06)87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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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8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情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

第四条 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

首要任务,确保不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

员参保缴费。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费用由企

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自2005年1月1日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基数原则上为本单位

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如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

和的,以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从2005年1月1日起,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0%。

第九条 关闭破产企业必须依法一次性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和足额预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

基数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在2011年前,对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作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仍可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办法的过渡。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

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

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努力从现收现付转为部分积累,实现筹资模式的转型,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离退休、退职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能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职工在本省范围内流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关系。职工跨省流动时,应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随同转移。

第十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其个人账

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应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基金按照国家制定的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

现保值增值。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休、退职政策,

完善退休、退职审批程序,坚持到龄即退的原则。要强化对参保人及相关各方的行为监督,防范各种违规行为,严格控制提前退休。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一)正常退休条件为: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

女工人退休年龄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即符合退休条件的女职工,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相应操作办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之前,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迟,延迟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并应按整年操作,但最长不得超过55周岁。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确定。即女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

《劳动法》施行之前,企业中原由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担任的工作职位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职位,都确定为管理技术岗位。 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生产操作岗位的女职工,在生产操作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以上,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二)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为: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向市州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特殊工种退休时工种(岗位)的界定严格按照劳动部规定执行,不得跨行业参照。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凡是1993年以后各行业未征求劳动保障部门意见自行审批的特殊工种(岗位)不能按特殊工种对待。特殊工种年限的界定必须是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满规定的年限,职工本人档案对特殊工种和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要有明确记载,否则不能按特殊工种对待。

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即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相应操作办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之前,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