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9 14:01: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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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米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以内,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不含45度)以内,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15倍;

3、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二)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表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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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 布局形式 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低、多0.6H(10m)0.9H(10m)图 例 间 距 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 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10米 其间距不小 侧建筑于南高度的0.6备 注 当非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与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当垂直布置的建筑其中之一为高层居住建筑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层建筑时 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低、多 层建筑时 0.6H1(10m)0.6H1(10m)倍,且不小于10米 10米。 13米。 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 当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均为低、多层居住建筑时 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10m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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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东当南北向布西向置的居住建垂直筑的东(西)布置侧为东西向S≧30mS≧30m其间距不小 于10米 0.6H2(10m)0.6H2(10m)其间距不小于非居住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的建布置的低、筑其多层非居住中之建筑时 一为居住建筑时 当东西向布0.6H2(10m) 0.6H2(10m)其间距不小 于非居住建筑高度的0.6 倍,且不小于10米 置的居住建筑的东(西)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非居住建筑时

(三)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并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四)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1、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时,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两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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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有裙房时,裙房与住宅的间距不小于13米。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2、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高度; 3、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居住建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4、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时,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高度。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低、多层遮挡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低、多层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其它布置形式的间距、最小间距按低、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板式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1、朝向为南北向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1倍。

(二)塔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该塔式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24米。

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塔式高层建筑与其间距应在上述控制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可按不小于该塔式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进行控制;

(三)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除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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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或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外,还应同时不小于多层建筑高度的1.15倍;

(四)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1、南北向垂直布置时,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当高层建筑位于北侧时,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与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米。

当北侧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高层建筑与其间距应在上述控制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可按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进行控制;

2、东西向垂直布置时,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

当东(西)侧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高层建筑与其间距应在上述控制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可按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进行控制。

(五)高层遮挡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并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六)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时,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两侧或一侧有裙房时,裙房与住宅的间距不小于13米。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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