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水建字【2014】12号 山东省公益性水利工程代建制试行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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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益性水利工程代建制试行办法

鲁水建字[2014]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概算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组织实施,直至通过竣工验收后交付运行管理单位使用的制度。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实行代建制水利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按阶段可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方式。采取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建设实施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委托代建单位。按委托方式可分为政府委托代建和项目法人委托代建。

第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一般由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选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 水利工程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委托单位需与代建单位依法依规签订代建合同,并负责对代建单位进行履约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一个项目一般应当由一个单位进行代建,确因行政区划等原因也可由多个代建单位承担。

第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章 项目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项目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委托单位依据与代建单位的合同约定,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组织或参与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土地预审、移民、环评、水保等各类专项报告),提出项目功能、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

(二)组织或参与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协助组织编报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招标设计;建设实施代建的,

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参与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招标设计。

(三)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和工作关系的协调。

(四)负责组织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许可等项目有关的审批、许可手续。

(五)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上级有关单位(部门)的稽察、审计等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法人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代建单位依据与委托单位的合同约定,可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组织或参与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项目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移民征地、水保、环评、消防等与项目有关的审批、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