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2:24: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xxx银行北京分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管理,按照总行制度要求,经营单位(特指分行营业部、支行、营销部门)须针对每一个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成立风险评价小组(附件1)。小组由各经营单位负责人、主管对公信贷的副行长及主、协办客户经理组成,具体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全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查、风险评估、授信获批后贷款的发放、提款和支付管理以及贷后管理等工作。小组成员名单作为授信卷宗的必备资料之一。调查报告中应包含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方式、保险等方面的风险评价。

第二条 分行成立“固定资产信贷项目监管小组”(附件2),由对公信贷管理部、对公信贷审批部相关人员组成,对公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审核各经营单位风险评价小组放款前提交的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对象及交易背景的相关资料是否合规,依据经营单位的调查、审核意见,签署审批意见。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授信的调查、审批阶段须增加提款和支付方式的调查、审查内容,对于不能按照银监会、总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要求执行的,原则上不予介入。

第四条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报批手续(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土地、规划、资源利用、环保文件和水土保持等批文;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资本金到位情况资料等)或其他审批阶段应该提交审查的资料,原则上应在信贷审批部门出具终审意见之前提供完备,并由审批部门审查无误,一般不得作为出账前待落实的限制性条件。

上述手续因特殊原因需放款前落实的,由经营单位在出账前向

-1-

分行信贷审批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批部门出具《部分放款限制性条件审核意见书》(附件3)。该意见书作为放款的必备资料,相关要求分行放款中心不再重复审核。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提款条件及应提交审核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报批、核准等手续完备,相应提交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的批文等;

2.资本金已落实,与拟发放的信贷资金同比例足额到位,配套使用,相应提交资本金到位资料或调查报告;

3.资金需求合理,项目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同时提交证明材料,例如监理报告、项目图片以及客户经理针对上述问题的简要调查报告等;

4.信贷用途符合约定,相应提交用途证明材料,例如采购合同、订单等;

5.支付方式符合规定,且与合同约定一致,相应提交客户的固定资产贷款支付申请(加盖客户公章),以供审核,支付申请应列明资金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自有配套资金情况等;

6.每次提款时,未发生成本超支,提交未超支的相关证明及/或调查说明;

7.分行认定的其他条件。

在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过程中,除上述提款、支付条件的审查外,经营单位风险评价小组还要增加审查以下内容:

1.信用状况是否下降;

2.以往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要求; 3.是否存在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行为; 4.项目进度是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5.其他贷款管理反馈的事项

如出现不利情况,各经营单位风险评价小组负责人应及时落实

-2-

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要求停止贷款的发放或支付。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发放的审查步骤不同,关键步骤及要求包括:

1.授信客户须向经营单位提交《提款申请书》(附件4),经营单位风险评价小组按照要求对提款和支付条件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参照第六条),确认是否满足终审意见及合同约定的提款要求,签署审核认定意见,明确贷款金额、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事项,并出具《北京分行固定资产提款条件审查认定意见表》(附件5)。

2.经营单位落实法律审查意见及信贷审批意见,如需分行审批部门协审的内容及时提交审批部门,并由审批部门出具《部分放款限制性条件审核意见书》作为放款审查的必备资料。

3.经营单位提交《提款申请书》、《北京分行固定资产提款条件审查认定意见表》及资金用途相关资料至分行固定资产信贷项目监管小组,监管小组对资金用途的合规性进行复审,并在《北京分行固定资产提款条件审查认定意见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4.经营单位提交经监管小组复审的《提款申请书》和《北京分行固定资产提款条件审查认定意见表》的正本(原件)和其他放款资料至放款中心,进行放款审查、审批。审查合格后,放款中心签发《放款通知书》。上述提款申请书、认定意见表原件作为二级档案归档保存,复印件分别作为分行监管小组备案、登记台帐、运营管理部门对外支付管理的依据。

5.经营单位出账经办人员持《放款通知书》(原件)、《对公授信业务放款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到集中作业部办理出账操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统一使用新版《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