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3:58: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什么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种方法用在两侧边界时,在某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点突出)下,该方法同很有可能把边界线推向被认为是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两侧海区。所以,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并不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其它单一的划界方法,所以在划界时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
(二)公平原则是划分大陆架疆界的原则
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指的原则——即相邻国家按等距离原则来划界,这个原则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2)公约允许对第6条保留;(3)除公约外以及在签订该公约以后,没有普遍和实际统一的实践说明了这一原则已取得普遍的承认。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定有义务使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疆界。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了按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的疆界,对大陆架划界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沿海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重视。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根据公平原则来对大陆架的划界,从而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在此,该公约所强调的“公平”二字,它不仅指必须采公平的划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结果,这种结果不是意味着有关国家不顾一切情况的平分,而是要维护大陆架同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关系的事实,并使这一事实变成法律事实。由于国际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的依公平原则划界的原则,也就否定了等距离原则作为强制性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主张。
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西德、丹麦和荷兰三国经过谈判,于1971年1月28日,分别签订了西德、丹麦、荷兰三边议定书。根据三边议定书,西德与丹麦、西德与荷兰签订了双边条约,分别调整了彼此在北海的大陆架疆界,从而使西德同丹麦、荷兰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获得解决。
四、中国民航客机被劫持事件
(一)中国民航296号客面被劫持事件
1983年5月5日上午10时49分,中国民航三叉戟296号班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海。机上共105人,其中机组人员9名,日本人3名。
11时20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首的6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领航员打成重伤。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向南朝鲜飞去。296号客机被迫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5月6日上午9时,除被劫持飞机的暴徒击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外,其他7名机组人员和296号上的全体乘客均被送往汉城市内的谢拉顿饭店。
南朝鲜军事当局将6名劫持犯拘留,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之后,南朝鲜军事当局立即把情况向中华人民共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 我国外交部得到这项通知后,要求南朝鲜当局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有关条款,立即把被劫持的飞机连同机上的全体机组人员和全体乘客交还中国民航,将劫持飞机的罪犯交给中国处理。同时,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率领工作小组前往南朝鲜进行妥善处理。
5月6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也致电南朝鲜当局,对中国民航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表示严重关切,并相信南朝鲜将不遗余力地安全放还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的决议以及南朝鲜参加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1970年海牙公约对劫机罪犯予以惩处。
经南朝鲜同意,5月7日上午8时,中国民航工作组到达南朝鲜处理这一劫机事件。经过双方磋商结果,被劫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将和中国民航工作组同乘一架波音707专机返回中国;被劫持的中国三叉戟客机,一俟技术性问题获得解决就归还给中国;受伤的一名机组人员将继续留在南朝鲜就医,然后回国。
但是,双方关于6名劫持罪犯的处置问题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中国方面指出: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劫持罪犯理应交还给中国方面处理。南朝鲜方面表示:不能把罪犯交还给中国,并声称南朝鲜主面已决定对他们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的制裁。中国方面对6名劫持罪犯尚未被交还中国表示遗憾,并且声明保留就此问题进一步交涉的权利。 5月10日上午,双方就交还被劫持的客机上的乘客、机组人员和客机等问题答署了一份备忘录。在当地时间15时45分,中国民航工作组同被劫持的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旅客和机组人员离开汉城回国。下午,他们乘坐的中国民航波音707客机安全抵达上海虹桥机场,受到各界代表200多人的热烈欢迎。
乘296客机的3名日本籍旅客已从南朝鲜返回日本。
5月18日,民航296号客机经过必要的技术性准备之后从汉城金浦国际机场起飞(5月15日从春川机场顺利起飞安全降落在汉城金浦机场),于中午12时半抵达北京,劫机时被
暴徒开枪打成重伤在南朝鲜治疗的机组人员也随机返回祖国。
中国有关部门指出,5月5日劫持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6名武装暴徒卓长仁、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高东萍(女)等人,不但犯有劫机罪,而且是犯有盗窃枪支弹药、伪造证件、投机诈骗等罪行的刑事犯罪分子,因此,南朝鲜当局应当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立即把他们交还中国进行审判。
5月24日,南朝鲜汉城地方检查院宣布,已将劫持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卓长仁等6名暴徒正式逮捕,他们将听候对其劫机罪行的审判。6月1日,该检查院以违反南朝鲜《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劫持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卓长仁等罪犯提出起诉。7月18日,南朝鲜汉城刑事地方法院开庭审判以卓长仁为首的劫持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6名罪犯。8月18日,该法院开庭,分别对这6名罪犯宣判:判处卓长仁6年徒刑,姜洪军和王彦大各5年徒刑,安卫建、吴云飞和高东萍各4年徒刑。经抗诉和上诉,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两点:
1、空中劫持飞机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
空中劫持飞机的事件不是当代才发生的。世界上发生第一起空中劫机事件是1933年在秘鲁发生的。6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发展,国际航空业务的扩大,空中劫持事件就不断发生,而且危害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命安全及财产的安全。因此,引起了世界各国的特别严重关注。联合国大会呼吁所有国家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在国家管辖的范围内阻止、防范或查禁这类行为;犯有劫机行为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因而,在联合国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对空中劫持犯罪惩罚的三个国际公约,即1963年9月14日在日本东京举行的国际航空法会议,签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12月1日在荷兰的海牙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一项《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尔举行的航空法外交会议,签订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根据这三个公约的规定,凡是从航空器的地勤人员、机组人员为具体飞机作飞行前准备开始,到任何一次着陆以后的24小时为止,任何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都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而且是一种国际性犯罪,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
2、被劫持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降落地国有权对劫机犯行使管辖权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必须予以刑事制裁。对劫机犯的制裁,可以由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的降落地国按照其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但是,在对卓长仁等劫机犯的处理是不满意的。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手段之卑劣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太轻,为此,我们表示了严正的抗议。
(二)中国民航2505号客机被劫持事件
1982年7月25日上午八时七分,中国民航2505班机从西安飞往上海。十时许,当飞机飞越无锡上空时,机上五名歹徒孙云平、杨锋、高克利、谢智敏和魏学利突然袭击机组人员,企图逼机组人员改变航向。面对突如其来的袭击,八名机组人员镇定机智,沉着应战,伺机制服歹徒。中午十二时四十五分,这架班机和机上的全部中外旅客、机组人员平安抵达上海虹桥机场,五名劫机歹徒全部被抓获。
8月19日,反革命劫机犯孙云平、杨锋、高克利、谢智敏、魏学利,经上海××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劫机犯罪案一是发生在我国境内,而且被劫持的飞机是在我国注册,属于我国管辖。其劫机犯孙云平、杨锋等人的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刑事犯罪,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因此,对他们处以极刑,这是完全合法的。 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
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
五、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六、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因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交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鉴于此,国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常设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咨询意见的结论是:根据国际法,英法间的争端并不纯属于法国国内管辖的问题。本案涉及国际法主要有两个问题:
(一)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主权的事项
国籍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并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因此,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本国的历史传统、政治制度、人口政策、国际关系等因素,根据其本国法律而确定谁是它的国民,所以,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国内法。这表明了国籍是涉及国家主权和重要利益的问题,各国力图把国籍保留在国内管辖的范围之内。
(二)国籍并不纯属于国内法
国籍问题直接影响着国家之间关系,因而与国际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如国籍冲突问题,这是国际社会中的一个不安定的因素。如何解决国籍冲突,这不仅是国家之间关系中应注意的问题,而且也是国际法的一个公认的问题。所以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主权的事项,但又涉及国际条约,故与国际法有密切的联系,尤其随着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不断发展,调整国籍问题的原则和规则中的国际法因素将进一步增加,在突尼斯和摩洛哥的国籍命令案中,法庭的咨询也说明了这一点。法庭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国的两个国籍命令并不是针对在法国自己领土内出生的人,而是针对在它的保护国家尼斯和摩洛哥境内出生的人,关于法国同突、摩两中的保护关系,条约对于英国法律上的价值问题,只能依靠国际法解决。因为,英国于1875年和1856年分别与突、摩两缔结了条约,取得了在该两国的领事裁判权,所以侨居在这两国的英国人既不受该两国的法权支配,该两国以及作为保护国的法国自然无权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