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工商行政管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6 2:24: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财政局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工商规字[2017]1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3.28 【实施日期】2017.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财政

局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工商规字〔2017〕1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分局:

现将《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汕头市财政局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8日

1 / 4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财政局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增强市场主体商标意识,鼓励创建自主品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加快汕头经济振兴发展,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16〕53号),结合《印发汕头市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汕头市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自然人住所须在本市,企业或其他组织须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均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扶持的对象包括2016年9月1日起首次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或成功注册国际商标、农副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延续认定的不再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经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国际注册商标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的商标。 2 / 4

本办法所称农副产品商标是指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第29类、第30类、第31类上

注册的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定义依《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认定。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按其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量(参考上年度实际缴入市县级库的增值税(含免抵税额)、企业所得税),按下列标准进行扶持奖励:

(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上年度对我市的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财政贡献量6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上年度对我市的财政贡献量1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财政贡献量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同一商标同年度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按最高项给予一次性奖励。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注册人是自然人的,财政贡献量按住所地在本市的被许可人的完税额核定。

(四)对首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获得核准的,注册费用补贴50%,但不得超过最高上限。

1.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补贴,每个指定国家或地区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件商标注册证补贴的国家或地区数量最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