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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改革和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
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云食药监食监[2015]2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5.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改革和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食药监食监〔2015〕29号)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要求,现就我省改革和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后,省局及各州(市)食品药品 1 / 2
监督管理局的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如下:
(一)省局负责乳制品、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共7个食品类别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二)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省局许可权限外的其余24个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具体食品类别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等。
(三)同一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多个食品类别,其生产许可需要不同级别许可机关实施的,由许可权限级别最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 (四)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将本级的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下放至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经报所在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可向省局申请调整下放部分食品类别许可权限,由省局确定。
(五)自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之日起,许可机关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各地在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之前已经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但未完成许可程序的,改由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后的相应许可机关依法承接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当出现依法应当撤回、撤销、吊销、注销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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