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计操作规范标准[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6 12:35: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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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计准备阶段

一、送审项目资料的接收(1个工作日内完成)

1、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送审项目资料统一由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前台岗位负责接收。

2、审计中心资料接收人员在办理资料接收时,应对照《杭州市余杭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要求对送审项目作初步审查。审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应不予收件:送审项目不属本局审计管辖范围的;送审项目立项、招投标程序不合规的(有区政府或立项、招投标主管部门同意手续的除外);送审工程项目资料明显不完整、不规范的。

3、属同一建设项目(以项目立项批复为准)不同施工标段工程的竣工结算,原则上应要求建设单位集中送审。对于建设项目具备集中送审条件、无特殊情况仍分标段单独送审的,可不予收件。

4、项目工程结算送审时,建设单位应出具项目工程结算送审意见书(格式见附件1),建设单位应对送审项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并应就审计核减率超过5%部分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签定审计约定书(格式见附件3)。施工单位应就审计过程中配合工作出具愿意配合审计函(格式见附件4)。以上建设单位出具的结算送审意见书、审计承诺书、施工单位出具的愿意配合审计函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定的审计约定书应作为项目送审必需资料要求一并上报审计中心。

5、项目结算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人员(应持有建设单位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送审,不得由施工单位代替,否则不予接收。

6、资料交接时,必须当场清点完毕,填制送审项目资料移交清单(格式见附件5),并由交接双方签字,各自留存备查。送审资料中工程联系单未编号的,应当场编号,并按要求填制具体工程联系单目录清单(格式见附件6),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7、审计中心资料接收人员应按要求及时登记送审项目资料接收情况台帐(包括接收和未接收项目情况),并每月一次定期向中心负责人和局领导上报送审项目资料接收情况汇总表。

二、送审项目的预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已接收的送审项目应先进行资料预审查,方可进行分配审计。 2、送审项目资料预审查工作由审计中心审计项目复核组人员负责实施。 3、送审项目资料预审查内容主要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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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建设单位填报的送审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各项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主体、资金来源、工程类型、主要建设内容,标段划分,项目施工、监理、设计、勘测单位,项目立项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项目工程变更情况等等,格式见附件 7)的正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2)对照项目送审报送资料要求,对送审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作进一步审查,列出所缺少资料明细清单;

(3)对送审项目主要建设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列出审查发现存在的明显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的环节和问题;

(4)对拟受理审计的项目,结合资料审查情况,提出下一步实施审计时应予重点关注的事项。 4、审计中心审计项目复核组人员在预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填写送审项目预审查意见表(格式见附件8,根据不同审查情况,提出同意受理审计、限时补件、不予受理退回的处理建议及具体理由,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

5、对经审查同意受理审计的工程项目,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受理审计通知书(格式见附件9),编制待分配项目表,定期(一般应为每周一次)将待分配项目表报送中心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对经审查需要补报资料的,及时发出限时补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0);对经审查不符合审计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发出不予受理审计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1),由审计中心前台岗位将项目资料及时退还建设单位并办理好资料退还手续。

6、送审项目资料预审查工作应在收到建设单位送审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7、审计中心审计项目复核组人员应按要求及时登记送审项目资料预审查情况台帐,并定期向中心负责人和局领导上报送审项目资料预审查情况汇总表。

三、已受理审计项目委托审计任务的分配(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对于已受理审计工程项目,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由审计中心负责人综合考虑各协审单位的规模实力、专业力量、审计进度、审计质量、审计成效、特殊情况回避等多种因素,提出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初步分配方案(委托审计建设项目分配表格式见附件12),及时提交局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确定。

2、审计中心应根据经局长审签的委托审计项目分配表,及时分不同协审单位分别编制委托审计任务单(格式见附件13),明确提出协审单位完成各审计项目时限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一式四份,一份交中心前台岗位,一份随委托审计项目资料交协审单位,一份交中心项目复核组,一份由中心负责人留存。

3、审计中心前台岗位应根据经局长审签的委托审计项目分配表,及时将委托审计项目资料移交给各协审单位,并办理好资料交接手续(委托审计项目资料交接清单格式见附件14),按要求登记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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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项目资料移交台帐。

工程结算协审单位审计阶段(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制订受托项目审计工作计划及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1、协审单位在接到委托审计任务后,应认真分析审计项目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作出科学安排,及时明确审计组人员组成及审计时间安排等,制订受托审计项目审计实施安排计划表(格式见附件15),在接到委托审计任务之日起三日内上报局审计中心。

2、项目审计组应由至少2名人员组成,并确定一名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审计组内部协调、项目审计进度和质量的把关以及与审计机关的联络沟通。审计组长一般应由协审单位对本项目领域审价较有经验、有资格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并须在原投标书中列明的协审人员中选择。

3、协审单位项目审计组长(主审)在实施审计前,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16),用以指导项目审计工作。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局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

4、协审单位项目审计计划安排在实施中发生调整变化的,应将调整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局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

五、组织实施项目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

1、协审单位项目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实施方案》计划时间节点要求,依据现有的送审项目资料,按照国家工程造价计价相关规定,及时对送审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项目工程送审结算价的真实、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初审结果及时出具项目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17。

2、协审单位及其人员在项目初审阶段不得与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单独接触。

3、协审单位项目审计组在实施项目初审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应及时向局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反映。

4、协审单位项目审计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局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提交项目初审报告,局审计中心应做好初审报告接收和登记工作。

5、初审阶段结束,项目初审报告经局审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踏勘阶段。 六、组织实施现场踏勘与查验

1、协审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竣工图及其他资料,组织相关人员前往竣工现场对竣工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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