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监督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20:42: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顺德区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监督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运行监督,提升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号)、《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安全、社会事务服务、公共交通运输、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强化预算,权责明晰。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将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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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采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后,原安排给该职能部门的相应财政资金转移给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即由职能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

(二)公开择优,以事定费。购买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效能管理,注重绩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实际使用人实施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四)结果导向,履约验收。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购买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

(五)主体监管,全程监督。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形成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全过程监督机制;购买主体应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监督承接主体按照合同履行服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判处理。抓住关键环节、岗位和重大风险事项,从严管理,重点防控。

第五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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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

(一)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二)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监督、指导、协调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人员类购买服务的员额。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达到政府采购目录的审批、备案。

(五)民政部门负责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六)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七)工会、劳动部门负责对承接主体的劳资关系、员工福利等进行监督。

(八)其他各部门负责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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