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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被审议通过,现特整理修改前后的对比表,以便大家掌握。
修改前 修改后 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的规定处罚。” 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