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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

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6]18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9 【实施日期】2016.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6〕18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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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有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6〕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食安委统一领导。省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受省食安委委托,会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实施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并负责开展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

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从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方面进行,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 2 / 3

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综合协调机制运行、监管制度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等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放心省”创建、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等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重点环节治理情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基层监管队伍建设、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应急管理、事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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