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18 17:18: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

共享使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6]39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0 【实施日期】2016.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的实施意见(试

行)

(筑府办发〔2016〕3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654号令)、《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5〕5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加强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建设和共享的实施意见(试行)》(黔发改财金〔2015〕1627号)以 1 / 2

及《中共贵阳市委关于以大数据为引领加快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的意见 》(筑党发

〔2016〕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的集中公示、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并充分挖掘、发挥出企业信息的最大价值,更好地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目的,促进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和市场主体信用社会共治,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国家、省委、省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有关要求,落实贵阳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依托贵阳市政府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和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系统,全量采集、归集我市企业信用信息,形成我市企业信用信息块数据,在实现部门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的同时,运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日常监管服务中,满足企业及社会公众的需求。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归集我市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在此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数据加工企业对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分析、挖掘、加工,形成我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面向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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