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财务顾问业务合作协议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2 21:31: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XX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财务顾问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07

甲方:XXX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负责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财务顾问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费用 (一)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为甲方设立“XX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或“信托计划”)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推荐合格投资者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协助设计资金运作方案;协助甲方为信托的运行、管理提供相关信息;协助甲方进行贷后管理;并提供其他与信托相关的服务。

(二)服务方式:

1、乙方向甲方提供专项财务顾问服务。

2、乙方在法律框架和内部管理要求范围内,为甲方配备专门的项目服务小

组,提供相关信息,协助甲方设立信托。

3、乙方协助为信托的运行、管理提供相关信息。

4、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贷后管理,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贷后管理职责: (1)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2)对借款人进行信贷检查,收集借款人资料,包括借款人的履约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信用状况及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等(不低于每年1次)。乙方通过实地查访/非实地查访等方式就借款人的经营、财务、信用风险变化等进行调查、监控和管理,并向甲方及信托委托人/受益人(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由甲方于信托成立后另行通知乙方,下同)分别提交不定期监测报告(不低于每自然季度1次)及定期监测报告(不低于每年1次)。对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3)定期向甲方及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分别提交贷后管理报告(不低于每半年一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借款人主要金融机构授信情况及使用情况; ②本信托计划本息兑付状况;

③借款人信用评级分布及其评级变化原因;

④如乙方对借款人有授信余额,则提供贷款余额风险分类及贷款质量变化情况;

⑤借款人的重要负面信息点评。

(4)乙方发现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在发现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①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托贷款的;

②借款人向交银国信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的,该等文件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其他财务资料、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等情况;

③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或向交银国信出具的其他文件中的申明、保证与承诺的;

④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融资协议项下的重大债务到期未付,或任何该等债务在规定到期之前被宣布为提前到期的;

⑤借款人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重要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交银国信遭受损失的;

⑥借款人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清算、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

⑦借款人出现履约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或主管、监管部门等国家相关机构对借款人(对法人而言,包括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立案调查或其他严重影响借款人履约能力的。

如乙方对以上贷后管理职责失职,而对甲方或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财务顾问承担。

5、因国家政策、法规、企业经营状况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发生可能对信托运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时,或借款人发生不利变化已影响或可能影响信托计划资金安全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件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立即通知甲方。

6、在发生其他需要通知甲方情形时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三)财务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1、财务顾问费计算标准为:

财务顾问费按照如下(②)方式计算和支付: ① 各方约定为: / 。

②甲方就信托计划项下第i期信托单位计提财务顾问费,其中第i期信托单位对应的财务顾问费率为【】%/年。

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财务顾问费=1元/份×该期信托单位总份数×该期信托单位适用的财务顾问费率×该期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该期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指该期信托单位成立日(含)起至该期信托单位终止之日(不含,信托单位提前终止或延期的情况下适用)所经历的天数。

各期信托单位成立后,甲方于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及该期信托单位终止日(以下统称“计提日”)计提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当期财务顾问费,每个计提日应计提的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当期财务顾问费=1元/份×该期信托单位总份数×该期信托单位适用的财务顾问费率×当期期间天数÷365;其中,“当期期间天数”指该期信托单位成立日(含,该期信托单位首个计提日计提时适用)或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