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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若干问题分析

作者:孙中平

来源:《现代农业研究》2017年第04期

【摘 要】近几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有效处理其运行过程中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相关管理人员提高认知和项目分析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仅是农民财产性权利,也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需要相关部门给予高度关注。本文从现行法律争议、继承主体问题、制度特点问题以及外嫁女权益受损问题四个方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度解构,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in China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social attention, how to effectively deal with th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operation, and need to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relevant management personnel to improve project analysis and cognition ability.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is not just farmers, also is related to the important items of the farmers' vital interests, need to related departments give attention. This article from the current legal disputes, inheritance, main body, system characteristics and WaiJia female rights damage problem from four aspects of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inheritance in-depth deconstruction, aiming at providing a valuable reference for the related personnel.

[Key words] The management of land contracted in rural areas; Inheritance of the contracted operation; The problem

伴随着城镇一体化的逐步建立,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要结合农村实际需求和运行参数进行系统化分析和综合处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符合时代发展需求,且整体转包、分包、出租、转让等模式能按照标准化运行层级结构进行系统化处理和管控,这也就导致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抵押、继承、赠与等一些新方式层出不穷。如何结合农民的实际利益建构更加完整的运行体系,并且有效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需要相关部门认真思考。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之现行法律争议

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对于相关法律的争议一直不绝于耳。第一种说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是基于土地承包合同,整体管理性质是民法债权结构和法律关系之间形成的互动机制,在分析其运行模型的过程中,主要是对民法上物权权利继承性不同产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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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整体债权结构并不存在权力继承的实际问题,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被继承的。那么,也就不存在继承中相应问题的解决路径[1]。第二种说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是基于经营管理权,并不是财产对其产生制约条件的,整体权利不能得到继承。第三种说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标的,那么,这种标的结构就需要由承包人进行执行,在整体管理措施运行时,就需要对继承权利进行全新划分。第四种说法,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多数都是以家庭承包为主,进行有序的土地经营,整体结构也就标志着,家中每一个成员都是土地承包人,也就享有相应的权利,在实际管控过程中,并不适用于《继承法》。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之继承主体问题

相较于继承权而言,在实际《继承法》中已经对相应的行为进行了集中的标定,并且要求整体管控措施贴合实际需求,进一步对相应主体进行权利分配,另外,在我国,长期贯彻并落实的就是这一基本国策,那就是要从根本上保障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承包人在承包期间若是死亡,则作为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自然而然的转化为承包人的遗产,能运行一种继承结构,那么,也就是说,相关合法继承人就能对土地进行继承。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人进行分析时,要对其对象进行集中处理,确保不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偏差,继承对象不仅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包括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相关人员结合实际问题进行动态化处理,以保证管控模型的完整度[2]。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之制度特点问题

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结构进行综合分析时,要保证对实际项目进行集中审定,确保能对权利取得。变更、消灭等信息进行系统化处理,以提高整体项目完整度,并对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系统化分析。

第一,权利的取得。这里指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前者是民事主体并不是受到别人意愿的影响,而直接获得相应物权的一种主观方式。后者是在一定的法律事实面前,能形成物权的转移,需要依从他人的意志。也就是说,继承中最大的项目要求就是以相互转结为基本,前提就是需要拥有物权,才能保证其他人拥有继承权。

第二,权利的变更,主要分为权利主体变更、权利内容变更、权利作用变更。这三者是主体之间权利的交接和互换,形成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变动。

第三,权利的消灭。是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权利的大小就是取决于权利是否彻底消失[3]。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之现行外嫁女权益问题

目前,农村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还是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建构更加有效的处理对策。不仅要从立法结构上进行集中保护,也能提升行政的强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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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司法救济力度,真正实现宣传工作的最优化目标。并且,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诉求和情况,建构动态化的处理机制,确保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切实有效,能一定程度上缓解相关问题的处理压力[4]。 5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过程中,需要相关管理人员针对具体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和综合解构,提升技术运行模型的同时,进一步深化法律的宣传力度,从根本上解决相应问题。要从根本上有效的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减少农村土地权益纠纷,为农业生产的和谐发展和农村土地规模化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张微微,孙丹峰,余军等.基于“3S”技术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与流转调查[J].农业工程学报,2013,(10).

[2] 郝佳,张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来自中国乡村的调查[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

[3] 曹务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3,(11).

[4] 赵立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现状产生原因与应对策略-辛集市小士庄村土地承包经营的调查[J].农业与技术,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