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0 2:18: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以下简称《综合体系建设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治理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二)急重优先、逐步实施; (三)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第四条 治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核查筛选、勘查可研、投资评审、立项审批、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监督检查等各工作阶段的管理。

各工作阶段的管理实施细则或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 治理项目技术工作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治理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和评审论证制度,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

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信息公开、竣工验收和决算评审、审计、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与其承揽的治理项目级别、类型相对应的甲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同一治理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1、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和完善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核查筛选、招投标、勘查可研、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实施细则或规定;

(2)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年度治理项目与资金预算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

(3)组织审查勘查及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技术报告,组织治理项目前期工作招标,制定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实施方案;

(4)组织、协调、指导治理项目实施;

(5)组织开展治理项目监督检查,上报督查报告; (6)协调解决治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7)组织特大型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指挥部,对治理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2、省地质调查局主要职责

省地质调查局是治理项目技术总负责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起草治理项目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或规定,拟定相关技术要求;

(2)汇总整理治理项目核查筛选信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省级年度治理项目计划建议;

(3)组织勘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资金概算、施工图设计与资金预算的专家论证评审;

(4)编制治理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招标方案,具体负责前期工作招标的组织实施,编制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

(5)组织开展治理项目相关技术总结与研究,针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专家会商咨询;

(6)参与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工程移交、效益评估等环节的技术工作;

(7)承担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参与治理项目可行性论证;

2、参与开展治理项目管理、监督检查、专项核查等。 第七条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州(市)拟上报治理项目的核实、预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上报州(市)级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二)组织编制治理项目建议书,并审查、上报;

(三)组织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省地质调查局完成治理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的招标工作,组织完成治理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确定第三方技术质量监督单位;

(四)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治理项目督促检查;

(五)组织特大型治理项目初验并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大型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六)督促指导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七)按照有关要求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第八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治理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县(市、区)拟治理项目的初查、初选,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治理项目建议书和县级年度项目计划;

(二)作为具体治理项目的招标人,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协助、指导中标技术单位完成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

(三)负责治理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协调组建治理工程指挥机构,编制治理项目实施管理方案,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