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3:23: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及 《项目部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 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施工队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 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 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责任人员没有受 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 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 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 项目部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汇报

第八条 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 项目部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 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值班干部。

第九条 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 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 即汇报项目部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值班人员。项目部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 立即汇报,项目部调度室应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及项目部其他领导和项目部有 关部室值班人员, 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 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

案。

第十条 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 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 事故应急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 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 事故施工队负责人、 相关部门负责人, 项目部领导、 相关部室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事故, 项目部主管安全副经理赶赴事故现场, 协调、 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死亡事故,项目部总经理、主管安全副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 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 物件时, 应当做出标志、 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 物证。 第四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 1500~2000 元罚款。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 以 1500~2000 元的罚款。

4、取消发生事故施工队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5、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 2000~4000 元罚款。

2、 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 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 并处以 2000 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 1 年的处分。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 处以 2000~5000 元罚款。

4、取消事故施工队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5、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死亡事故,项目部协助业主调查处理。同时项目部内部进行责任 重伤事故,由项目部主管安全副经理组织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 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 责任。

第十九条 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项目部主管部室根据项目部生产、 机电 设备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重大非伤亡事故由项目部上报业主, 由业主单位及项目部共同追 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 1000~3000 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 失的 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 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 5%。

2、对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 3、对项目部当值安全副经理视事故情节处以 2000~5000 元罚款。 4、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项目部上报业主单位后, 由业主单位和项 目部共同调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 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2000~3000 元罚款, 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 5%~10%, 责任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 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