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及非工程措施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11:57: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重庆市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及非工程措施

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的验收管理,明确验收内容、范围及责任,进一步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国家防办《关于做好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重庆市及38个区县及万盛经开区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及非工程措施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项目的验收工作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国家防办有关要求,经审批的分年度实施方案及设计变更文件,项目建设合同等。

第四条 本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由市水利局或其委托的部门主持。验收单位可根据需要增设验收类别和具体要求。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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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果文件分别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和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五条 验收结论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验收专家组(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验收专家组(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专家组组长(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权裁决,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须报主持单位决定。验收专家组(委员会)成员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不同意见应在验收成果文件中明确记载并由提出该意见的验收委员会专家本人签字。

第二章 初步验收

第六条 工程具备初步验收条件时,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第七条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初步验收专家组具体负责,验收工作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含)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应来自非参建相关单位,工程有关参建单位代表应参加初步—2—

验收会议,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第八条 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二)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承建单位应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的技术测试,并提交书面测试报告(包括监测预警平台、信息共享、数据库资料入库情况、检测系统、预警设备等单项测试和联合测试等;

(三)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成果数据通过审核汇集系统审核和人工审核,并对成果质量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已整改、修正;

(四)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内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五)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承建单位完成了对项目法人和运行管理单位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运行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制度已初步建立,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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