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7 6:56:4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

为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结合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 二、体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一)严重心脏病、心肌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合格。

(二)结核病未治愈者不合格。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合格。

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检查无变化者,合格。

(三)严重的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五)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且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六)各种急慢性肝炎和肝硬化不合格。 (七)恶性肿瘤不合格。

(八)慢性肾炎、慢性肾盂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或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不合格。

(九)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不合格。

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患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十)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十一)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十二)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十三)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十四)色盲、色弱,幼儿园教师资格,不合格。

(十五)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合格。

(十六)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七)四肢有一肢缺失或不能运动,借助辅助工具仍不能完成教学者,不合格。

(十八)语言残疾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并妨碍发音者,不合格。

(十九)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情况,经修正和借助辅助工具仍严重影响面容者,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不合格。

(二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阳性者,不合格。

三、体检机构

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中心负责体检。 四、体检要求

(一)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开展体检工作,是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环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加大对体检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力度,及时负责地解决体检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体检医院要指定一名副院长负责体检的具体工作,并选调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体检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队伍。在每次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和“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