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与中国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6 6:56: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罗马法与中国法

摘要:在人类法治模式的设计中,被经验实证为卓有成效的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英美的经验主义为代表;另一种是以欧洲大陆的理性主义为代表。以上两种法治模式在全球性都有影响,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化之路,其基本运作思路在很大程度上都参照、借鉴或选择了这两种模式,并深受这两种模式的影响。因而,我们在解构传统法文化,建构新的法文化时,既要有力地批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也要合理地吸取传统文化的精神;既要按照西方成功的法治模式经验安排我们的法治,又要在中国国情下具有独创性或建构性。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沟通和对话既需要使西方法治之经验模式和建构模式进行沟通和对话,也需要使中国文化传统中本有的经验传统与建构理想进行沟通和对话,还需要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间沟通和对话。 关键词:法律传统思想 罗马法 法律制度

一。中西法律思想影响因素比较:

(一)、 中西 法律思想 成因:在世界的东西方出现了两个璀璨的文明,古老的中国文明和古希腊、古罗马文明。这两个文明也孕育了博大精深的法律制度。即代表东方法律思想精髓的中华法系和代表西方法律思想精髓的大陆法系。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在东亚大陆的中国封建法律体系,因其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和示范性,故能超越国界,影响周边的封建国家。因此形成以中

国封建制度作为内涵,以周边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封建国家的同期法律制度为外延的带有儒学特色的区域性法律系统。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之所以有这样的称谓,是因为大陆法系的建立和形成是在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基础上,而以罗马法为源头。两大法系在世界法制文明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民族特性。中华法系文化提倡“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精神;大陆法系提倡“权利保障,立法为要”的精神。中华法系文化主张“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抽象适用刑事法律的共同规律,同时泛刑法文化;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最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罗马法首创了两者的划分,适用不同的原则和效力,而且私法发达。总之,中华法系的最基本特征是追求法律统治的和谐性与整体性;大陆法系的基本精神是对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权利的保障。二者的法律思想有很大的不同,造成它们差异的因素很多。 1. 地理环境对中西法律思想的影响。

任何一种法律文明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基础之上的。不同的自然条件孕育了不同的法律思想。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其中.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而有极端的差别的话,法律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候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2]

中国是一个农业古国,农业生产有着极其久远的历史。由于我

国自然条件比较优越,适于农作物生长的地区幅员辽阔,农业生产一直处于经济生产的首要地位。尤其是黄河中下游地区,从自然条件看,这一地区正处于中纬度,属于四季分明的温带气候:又由于黄河流经黄土高原及其冲击作用,形成了肥沃的黄土层。加之大河流域提供的可资开发利用的水利资源,使黄河流域具有理想的、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成为古代中国最为发达的农业经济区。农业的发展,使较长时间的定居成为可能,而这种比较稳定的生活局面又必然为人类自身的繁衍创造良好的条件。随着农业的发展,我国古代先民不断改变着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同时,又适应着这些变化而创造出更加丰富多彩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最终产生了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在其后的王朝中,无不以农业作为国家的基础。可以说中国古代一直实行农本主义的国策,严格限制商业的发展,以此巩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以及建筑其上的君主专制的政治法律制度。受其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多地反映农本主义的思想。这与西方的重商类型的法律文化形成鲜明的差别。这种农本主义的法律文化体系固然有利于稳定自然经济基础与封建皇权制度,但长期实行的结果,必然形成传统法律文化的保守性和封闭性,并且导致刑事法律文化的发达,而民商事法律文化的相对落后。

古希腊的地理范围包括今天的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以及爱奥尼亚群岛,还包括小亚细亚西南部海岸、爱琴海北岸、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岛东部的沿岸地区。从地理条件上看,古希腊境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