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三(附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2 1:58:0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三(附答案)

一、简答下列各题(共20分)

1.山民甲(善捕蛇)捕得毒蛇一条,置家中木桶内,乙至甲家,酒醉后洗手,被桶中蛇咬中毒,经救截去一臂。请根据刑事法律,说明甲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题2分) 2.村民甲因家中火药受潮,遂将家存约十五公斤黑色火药于自家院中摊晒。因事暂出时将院门关闭,将门锁挂于门上。村民乙寻甲未遇,随手将未熄烟头掷于地上,不想引起火药燃爆,乙见状惊走,甲及邻家十数间房屋悉数焚毁。

请根据刑法规定,回答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指出罪名并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说出理由;如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本题5分)

3.旅店房客甲疑同屋旅客乙为巨富,遂假意逢迎,伺机将乙灌醉,自乙身上翻出空白支票一张。甲凭此与一商社签订一笔价值十万元的合同。该商社经查得知,该支票因原单位已更换印鉴,现已失效,故未发货。(本题5分)

①根据刑法理论,甲的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请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说明理由。

②甲的辩护人认为,甲从乙处得到的支票已经作废,根据刑法理论属于“目的不能犯”, 故不应构成犯罪。你是否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什么?

4.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太阳穴,致甲死亡。

根据刑法理论,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乙及其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若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本题4分)

5.甲欲扩大经营范围,使其妻往工商所负责人乙处活动,遭乙拒绝。甲对其妻说,你人又不笨,长得也不丑,一定得把事(扩大经营范围)给办成。甲妻复往,与乙发生性关系。两周后,甲见乙未有动作,遂找到乙,称“限你一周,要么给我办妥变更手续,要么拿两千块钱来,不然咱们公安局见。”十日后,甲见乙未予理睬,遂向公安局告乙强奸其妻。 对此有以下三种意见:

①甲的行为构成引诱妇女卖淫罪 ②甲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③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你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本题4分) 二、判断并选择(共80分)

1.甲对乙负有金钱债务,以其未投保火险的私有房屋为乙设定了担保其债权的抵押权,该房无其他抵押权人。下文从A到F给出了若干情况,从1到5则把各种情况加以组合。请挑出其中

抵押权消灭的一组的组合并在题后附表的相应栏目内用“√”标出。如认为不存在此种的组合,则“无”字栏内标出。(本题6分)

A.乙与甲结婚而未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 B.该房被依法没收

C.第三人丙依继承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 D.该房失火焚毁

E.乙支付了利息及迟延赔偿金 F.第三人丁愿对甲的债务负担代替清偿责任 1.ABCD 2.ABD 3.BDE 4.BEF 5.ADF 组合编号 1 2 3 4 5 无 选择

2.本题从A到F给出了诸项生活事实,从1到5则给出了可能被该事实充分的民法概念。请挑出概念当中不能被任何生活事实充分者,并在题后附表的相应栏目内用“√”标出。(本题6分)

A 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出之物,如果将来的一定条件成就,买受人即应允许出卖人把该物买回。现在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出卖人表示买回该物。

B 作者向报社投稿,信刚寄出,即觉得稿件观点不妥,便打电传请退原稿。

C 财产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发现投保人隐瞒保险标的上事关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并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所需了解的主要危险情况,而决定解除合同。

D 房屋承租人把承租房屋作为暗娼俱乐部,房主决定解除合同。

E 技术开发合同订立后,受托开发人因主要技术人员流失而无力承担开发项目,在取得委托人谅解后终止了该合同。

F 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收取了定金,此时有另一买主愿出较高价金。出卖人见利忘义,在双倍返还定金后,撕毁了原先的买卖合同。

1.合意解除 2.法定解除 3.约定解除 4.撤回 5.撤销 概念编号 1 2 3 4 5 选择

3.甲将乙所有的房屋一幢冒充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丙。丙对于甲无权出租的事实并不知情。该房交付后,丙鉴于房屋简陋破旧,但面积颇大,院落宽敞,而且地理位置好,极有改造价值,便征得甲的同意,投入大量资金,将房屋改造成高档花园住宅。乙对房屋却另有规划,决定拆除而在原址建造写字楼大厦。当其请技术专家赴现场勘察时,发现房屋焕然一新,丙的一家居住其内。乙在问明原委之后,便请丙无条件迁出。

(一)请针对下文从A到K给出了关于乙丙之间法律关系内容的解说,而从1到5则将有关解说编为组合。请选出你认为其中所含解说均为正确的组合,而在题后表格的相应编号栏目内用“√”标出。如果你认为不存在这样的组合,则在“无” 字栏目内用“√”标出。 A 乙基于所有权,可以请求丙迁出而返还房屋。

B 设乙对于甲擅自出租房屋的行为予以承认(下文简称“承认”),那末,乙便当然取代甲的出租人地位,与丙形成租赁关系。

C 设乙承认,只须同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即约定由乙取代甲在甲丙租赁关系当中的出租人地位,乙丙便形成租赁关系。

D 设乙承认,便有义务同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以取代甲的出租人地位,而直接与丙形成租赁关系。

E 设乙承认,便有权但并无义务同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以取代甲的出租人地位,而直接与丙形成租赁关系。

F 设乙承认,并同丙订立租赁合同,便与丙形成租赁关系。 G 乙基于所有权,可以请丙恢复房屋的原状。

H 丙既不知甲系擅自出租他人房屋,在改造房屋时又征得了甲的同意,因而其改造房屋行为并无过错,乙也就无权请求丙恢复房屋的原状。

I 丙改造他人房屋,属于无因管理。设其将房屋返还给乙,那末,就其改造费用,在扣除其居住期间应付的租金之后,有权请求乙予以偿还。

J 丙改造他人房屋,超出了事务管理的范畴,不能认其为无因管理。乙没有返还丙改造费用的义务。

K 鉴于乙早已计划拆除房屋,丙的改造对于乙无利益,因而没有返还丙改造费用的义务。 1.ACEGK 2.KJG 3.AFGJ 4.BHI 5.ADGJ 组合编号 1 2 3 4 5 无 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