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策及其启示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3:35: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外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策及其启示

中小融资具有其特殊性,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机关和政府都对中小融资给予特殊的支持,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中小发展的政府组织支持、法律保证系统、财政支持系统,为中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也为我们以邻为镜,为完善我国中小融资的政府资金支持提供了借鉴。

一、国外政府对中小的资金扶持政策 (一)财政援助

财政援助是政府根据为使中小在国民经济及社会的某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目标制定各种扶持政策和资金援助计划。财政援助的应用环节是鼓励中小吸纳就业、促进中小科技进步和鼓励中小出口等。主要援助形式是财政补贴和贷款援助。一般说来,政府的财政援助是有限的,而且是非普惠的(与税收优惠不同),其功能在于引导。为推进特定目的而实施的财政援助政策是一事一时的临时措施,有其特殊性,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中,因此比税收制度更直接,更鲜明地体现政府意图,是政府对中小的一种直接援助。 1.财政补贴

从各国的比较来看,财政补贴以法国最全最好。法国财政补贴的主要做法有:中小每新增一个就业机会,政府给予2-4万法郎的财政补贴:对三年内新增6名职工以上的中小,每名新增加职工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万法郎;对三年内增加30人以上的服务行业,每增加一个员工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2万法郎;对每个雇佣学徒提供万法郎的补贴津费;对中小研究开发经费可补贴其投资的25%;对雇佣青年和单身妇女的中小也给予一定的补贴;对节能,每节约1吨石油补贴400法郎。

英国政府为了鼓励失业人员开业,对小实行补贴政策。为了帮助失业者自谋职业,鼓励他们开办小,以减少失业,英国政府制定了补贴计划,对自主开业的失业者,每周补贴40英镑。 2.贷款援助

政府帮助中小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有:担保贷款、贴息贷款、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等。贷款援助环节是中小的初创、技改和出口等最需要资金的地方。 对中小的资金援助以贷款援助为主的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日本。其中,美国又以担保贷款形式为主,而日本则以政府建立的专门的金融机构对中小进行低息贷

款的方式为主。美国中小局(SBA)的主要任务就是以担保方式诱使银行向中小提供贷款。具体做法有:一是一般担保贷款。SBA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贷款偿还期最长可达25年。二是少量的“快速车道”贷款担保。对中小急需的少数“快速”贷款提供50%额度比重的担保。三是出口及国际贸易的贷款担保。担保贷款不低于50万美元,担保比例可高达总投资的90%。

日本对中小的贷款援助以政府设立的中小金融机构为主。目前,这样的金融机构有“中小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组合中央金库”等。它们对直接向国外投资所需的资金给予低利率、对于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中小,其投资的一部分给予长期、低利率融资。此外,日本政府还设立“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信用公库”以向中小从民间银行所借信贷提供担保。 (二)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虽然与财政援助在表面上看并不一样,但是在本质上都是政府对采取的财力资助政策,有利于中小资金的积累和成长。发达国家税收一般占增加值的40%-50%。在实行累进税制的情况下,中小的税负相对轻一些,但也占增加值的30%左右,负担仍较重。为进一步减轻税负,大多数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在统一税收制度基础上对中小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主要有:降低税率、税收减免和返还、提高税收起征点、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加大税收宽期限等。通过各种税收优惠可使中小的税收减少一半以上,使其赋税总水平由占增加值的30%降到15%左右。 1.对所有中小普惠的税收优惠

对中小的税收优惠是普惠的,这对中小的生存至关重要。应该说,各国都制订了程度不同的对中小税收优惠的政策,但相对而言,以德国和加拿大最为典型。 德国对中小的税收优惠政策是,1984年开始实行对中小有利的特别优惠条款;1986年开始税制改革。目前中小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中小营业税起点从万马克提高到万马克,对统一后的德国东部地区的起点更是从15万马克提高到100万马克;提高中小设备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所得税最高税率降到53%,最低税率降至19%,最低税率的高限从年收入的万马克降至8100马克;对周转额不超过万马克的小免征周转税等。

加拿大制定了不少适应于中小的减免税收特别条款。(1)资本所得税扣除。这一特别条款,主要是鼓励对中小投资,帮助中小主积累退休基金和促进中小向下一代转移,只适应于出售由加拿大人控制的并继续经营的个人;(2)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投资减税。这一特别条款主要是鼓励私人部门和中小在加拿大境内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提供一种直接的利益激励,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与

商业化,适应于所有的公司和个人;(3)可允许的商业投资损失。可允许的商业投资损失是指中小股份或债务转让中出现的净资产损失,它可以从其他收入中扣除。这一特别条款,主要是为了鼓励个人和公司对中小进行投资,适应于所有个人和公司。总的来说,净资产损失(75%的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税资本所得(资本所得的75%)中扣除。 2.对特定中小的税收优惠

为鼓励对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国民生活起重要作用的特定行业及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政府对特定的中小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

德国对50%~60%的手工业免征营业税;在落后地区的新建,可以5年免交营业税,对所消耗完的动产投资,免征50%所得税;对中小中占据相当比例的合伙,工商所得的免税额为万马克,对万~万马克工商所得,实行1%~5%的等级税率。

日本政府对“指定行业”中对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国民生活水平起重要作用的特定行业,实行合并时的免税注册;对协会、医院或诊疗所等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以及环保设施中的特定固定资产,免征固定资产税。 (三)风险资本

不同类型的中小需要的资金是不一样的,那些高风险的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更需要资本性的资金投入,即风险投资或创业资本,而非一般性的银行贷款。针对这种情况,国外许多国家设立了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政府、或民间创立的为高新技术型中小创新活动提供的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率专项投资基金。其中欧美等国家多由民间创立,而日本等国主要是政府设立。

美国的风险基金最为发达,遍及全国500多个“小投资公司”,其中大部分主要是向高新技术型中小提供基金的。1995年共有7万多小获得总共110多亿美元的风险基金。

日本的风险基金也很发达。70年代后,日本开始实施中小现代化政策,进一步提出了中小要实现知识密集化、高技术化的政策,同时鼓励政府金融机构向新兴的高技术型中小提供“风险投资”。目前,日本“风险”已达2万多家,“风险”已成为日本机器人的主要需求者。

英国则成立了由100多家从事中小风险投资的小型金融公司组成的专设“风险资本协会”(BVCA),为高科技“风险”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援助。 (四)鼓励中小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中小由于受形态、组织规模、股东人数、资本金规模等各种条件约束,其股票难以到一般的股票交易市场上与众多的大竞争。为解决中小的直接融资问题,一些国家探索开辟第二板(高科技板)股票市场,简称“二板市场”。为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