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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比较分析

作者:于婵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 要】金融国际化、金融信息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是国际经济一体化以及信息经济发展的客观结果,伴随着这些客观结果连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金融混业经营已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种趋势。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模式,本文从通过对金融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被比较,结合我国金融环境现状,提出对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的思考。

【关键词】金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 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1-0045-01 一、金融业分非经营与混非经营概述

金融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其优点表现在(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但是,分业经营也有不足之处,首先,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其次,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再次,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由于其具有服务项目多样化、规模效率高、调整灵活、易顺应环境变化以及金融创新空间大等客观优势,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所采用。但混业经营客观上也使得金融非协同效应显著超越经营协同效应。过度的金融创新使交易对手、信贷机构、评级机构、监管机构都无法准确地评价新业务独立风险,诸如“次级按揭贷款”、信用违约掉期(CDS)等创新工具最终脱离了金融监管的能力范围,使得经营复杂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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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率过高,最终导致金融风险集中爆发,而且危机一旦发生,由于资本纽带和担保关系将引发新老业务的风险串联,使得金融风险扩大化。

其实我们对混业经营并不陌生。上世纪90年代初期,大多数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通过全资或参股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来参与证券和投资业务,特别在1992年以后,受国内经济投资高涨影响,各银行都提出了“全方位、多功能发展”的口号,甚至包括财政部和央行各分行都开始介入证券、股票、投资、房地产、保险等非银行业务,形成了金融业混业经营局面。 但由于当时中国金融业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和内控机制,在投机的驱动下,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涌向外汇、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市场,严重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酿成巨大经济泡沫。不得已,政府于1993年开始整顿金融秩序,对银行、保险、证券提出分业经营要求,并分别由央行、保监会、证监会进行分业监管。1995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提出经营原则和精神,而随后颁布实施的《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则构筑了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因为中国金融业长期处于政府高度垄断之下,缺少外部竞争压力,金融市场效率偏低。然而,在全球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中,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欧洲、日本以及中国香港和台湾,都实行了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明显难以应对竞争对手的挑战。要想生存和发展,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中国金融业唯有积极应对,主动创新,不断提高金融市场运作效率,走向混业经营就成为必然选择。 二、中国金融业模式该走向何处

我国虽然在实行分业经营模式的几年中,金融秩序得到规范,风险得到降低,金融业得以稳定发展,但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自由化、多元化的大环境中已经开始显现弊端:一是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在银行收入中所占比例已经越来越小,证券、保险、信托和衍生金融业务则成为了国际银行的主要发展方向,世界金融发展格局的变化已经开始威胁到中国分业经营的制度。二是现有的分业经营模式分离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通渠道,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经营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三是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要求金融服务多元化。网络减弱了国别概念,加速了金融全球化的脚步,对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中国金融若想在严峻的国际形势中实现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定要在未来突破现有分业经营模式,在学习各国模式的同时,创造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模式,即有限综合经营模式, 适度地采取混业经营制度,允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渐进稳步地引进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对不同业务发放单独经营牌照,并对控参股做出一定限制,选择该种模式将是未来十年中国金融模式的方向。

三、关键在于合理的制度法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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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有限综合”的金融经营模式,就是在我国特定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下,结合具体国情,稳健发展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为了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更加规范,我国有关管理部门应完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制度,并出台和健全相关法律。

一方面,应规范和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任何想要进行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都必须通过机构分别设立、业务单独申请的方式取得不同的经营牌照。也就是说,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业务部门,要单独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各自独立的经营牌照,集团公司不能凭一张牌照经营所有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应完善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提供法律保障。首先,应适当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的相关条款,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空间和土壤。然后,由央行牵头制定《金融控股集团管理条例》,并充分征求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在全面整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制定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成为具有较高效力的行政法规。最后,在管理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总结实践经验,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法》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成为法律性规范。《金融控股集团法》及《金融控股集团理管条例》均应明确金融控股集团的定义和法律地位,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充足率、集团内部交易、关联交易和集中风险、信息披露、审慎监管、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适宜性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当局相应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并对跨市场、交叉性业务的监管协调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 百度百科http://baike.http://www.35331.cn//link?url

[2] 周斌:混合经营:中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3] 金融业混合经营模式的日渐式微, 国际金融报,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