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18:24: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明确学院与各分院(以下简称分院)各自的学籍管理职能,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学院与分院共同负责。学院学生管理处负责全院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等工作。分院的指定部门负责本分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及其相关日常工作,并负责完成学院下达的各项与学籍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和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院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明,按期到其所录取的分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向其所录取的分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确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分院应按新生录取名册和学院规定的分院代码编制学号,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于入学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报送学院。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分院应按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分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分院须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学院备案。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内治疗不能康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以康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和家长意见,所在分院同意,报学院备案,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所在分院申请入学,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分院复查合格并报学院备案后,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分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或到校而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凡属恶意欠交学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可不予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学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各分院根据相互间协议,对跨校修读的学分可予互认。

第九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考核学生理论和实践环节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主要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分院进行考核,学院也可根据需要,组织统考或校际联考。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可采取百分制记分,也可采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按学期进行记载。考核取得60分(或及格)及以上的,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由分院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原则上每学期设3~5门,其成绩以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成绩或理论考核、实践考核成绩进行总评。总评时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分院教务部门根据课程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并公布实施,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平时作业、课堂提问和测验及其学习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注重于过程性评价,原则上由任课教师依据该课程平时考核情况加以评定。

实践课程的成绩参照相应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学生所在分院教务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务处批准,可取消其相应课程的考试资格:

1.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1/3以上的; 2.该门课程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3以上的; 3.开设实验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实验的。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在考核前由学生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分院教务部门同意后安排缓考。分院应安排缓考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考核。

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第十五条 学期课程考核或缓考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六条 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凡旷考者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分院教务部门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的,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分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六周内,将上一学期学生各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学院。

第十九条 学生操行的评定,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后两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操行评定由分院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同时,应指定专人将学生的学年操行评定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随学生的学期考核成绩一同报送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