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星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十八)第二审程序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0 12:27: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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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十八)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联考点

1、上诉的条件: (1)上诉的主体 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必须在上诉期内;

(3)必须是可以上诉的案件。

注意:最高院一审的判决,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对于裁定而言,只有五种裁定可以上诉。

(4)必须提交上诉状。

根据《意见》第178条,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2、如何列二审中的当事人

(1)根据《意见》第176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2)根据《意见》第177条,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②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③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一百六十八条【二审的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联考点

1、二审的审理范围限于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注意:《民诉意见》180、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2、有三个例外:(1)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2)侵害社会公共利益;(3)侵害他人利益的。在这三种情况下,可以全面审查。

3、根据《审改规定》第36条,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补充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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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二审的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关联考点

1、注意:迳行裁判的程序要求。

2、根据《意见》第18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判的情况: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3、二审的审案地点有三个地方。

第一百七十二条【二审中的调解结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关联考点

1、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就“视为”撤销,所以二审的调解书中不用写明撤销原审判决。

2、二审中调解不成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根据《意见》第182条,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根据《意见》第183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注意: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根据《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根据《意见》第185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文档来源【天星培训三校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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