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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私营盈利性医院房产能否抵押

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法函[2010]35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私营盈利性医院房产能否抵押的请示》(浙建房[2010]3号)收悉。现将我部《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建法函[2009]264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印送你厅,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

2. 《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建法函[2009]2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

意见

法工办发[2009]2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你部建法函[2009]264号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同意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

建法函[2009]264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在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就该条适用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依法可以抵押。另一种意见认为,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

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

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就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问题请示你委,请予答复为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