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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19:40: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执业要点与风险防范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执业要点与风险防范

【内容摘要】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特别是担任民营企业破产管理人,必须熟练掌握执业要点,依法规范操作,结合案件实际、平衡各方利益,才能完成破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同时降低律师执业风险。本文结合合肥市首例民营企业破产管理的实际操作,就律师如何当好管理人、如何防范律师执业风险,结合如何处理六方面的关系,阐述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思路和亲身感受,以期对律师同仁从事破产管理业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 执业要点 六方面关系 风险防范

【案情】2009年5月25日,债权人安徽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合肥某炒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炒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合肥中院)申请对炒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09年6月18日,合肥中院以“(2009)合破字第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炒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此前,合肥中院选定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为炒货公司管理人。案件受理当日(即6月18日),管理人根据“(2009)合破字第05—1

号”《决定书》进驻并接管炒货公司,开始履行管理人职责。 【问题】炒货公司是一家以五名自然人为股东的民营企业,公司账务不规范,债权债务不明晰,债权人人数众多且多为自然人,企业职工构成复杂,涉及银行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多方利益冲突;此案也是合肥中院受理的首例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清算无股东单位支持,职工安置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兜底。为此,在合肥中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精诚合作,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职工与债权人、债务人的正当权利为出发点,将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相结合,平衡各方利益,依法、平稳、高效地完成了合肥中院首例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工作。

担任破产管理人,是市场经济给予律师行业提供的一次机遇。本文结合炒货公司破产管理的实际操作,就律师如何当好管理人、如何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谈谈管理人的工作思路和笔者的亲身感受,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为律师同仁从事破产管理业务提供有益参考。 一、律师担任管理人的前期准备 (一)充分的专业能力储备

管理人可以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或者列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符合条件的个人担任。律师(指律师事务所,目前安徽尚无个人被列入管

理人名册)担任管理人,在法律方面,应当为专家。当然,作为管理人还需要一定的企业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知识。但律师的强项是法律,应当扬长避短,加强专业法律知识的储备。目前,破产案件涉及的专业法律主要包括“一个法律、五个司法解释、一个征求意见稿”: 1.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 3.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 4.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0号); 5.200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

6.2002年7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共300条)。

律师从事破产管理业务,不仅需要熟练理解运用上述专业法律,还需要具备相关实体法、程序法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