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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渝水基[2007]2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7.08.06 【实施日期】2007.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2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加快我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确保乡镇堤防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重庆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重庆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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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利部《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水建管〔1999〕78号)、重庆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水利建设“竞标”投入激励机制的通知》(渝水计〔2007〕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乡镇防洪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堤防工程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兴建(含新建、扩建、续建、整治加固、水毁修复)的以保护乡镇(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除外)防洪安全为主的堤防工程。包括堤身加固、堤基处理、堤后回填和堤顶公路、照明工程以及各种涵、闸、桥等穿堤、跨堤建筑工程。

第三条 对百强镇、中心镇的乡镇堤防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实行区县(自治县)、乡镇自筹为主,市级补助为辅,市级补助投资包干的办法。市级补助与区县(自治县)自筹投资比例为1:4;以乡镇(百强镇、中心镇)为单位,基本达标消号,但市级包干补助总额每个乡镇堤防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乡镇堤防工程建设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降低造价。乡镇堤防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 2 / 4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水利局职责:一是按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区县推进乡镇堤防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建设管理氛围。二是抓好有市级投资的乡镇堤防工程的初步设计及变更设计审批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工作;三是下达项目的市级补助投资计划,定期抽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四是负责市级补助投资的及时、足额到位;五是加强对乡镇堤防工程开工前、竣工后、违规违纪查处情况“三公示”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是负责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二是负责乡镇堤防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和设计变更的审批以及开工审批;三是会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提出“竞标”项目,组织项目“竞标”工作;四是负责组建项目法人,调派高素质的工程建设技术、管理人员充实项目建设现场管理机构;五是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三公示”;六是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七是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征地移民、环境影响、工程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八是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九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报市水利局基建处备案。

第七条 项目法人组建与职责

(一)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应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并明确职责。项目法人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同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组建方案报区县(自治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