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电大法专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19 16:35: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民法学(2)(在完成债编的学习后进行) 一.填空题

1、招标方式订约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2、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担保的形式有定金、抵押、保证、留置、质押。

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5、在选择之债中,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何方当事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一方。 6、提供劳务的合同主要有(1)运送合同;(2)保管合同;(3)委托合同;(4)信托合同;(5)居间合同。

7、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履行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公益义务的,则不论管理人的管理是否违反本人的意思、是否有利于本人,均成立无因管理。

1.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的法律现象。 2.订立合同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是(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的履行应当贯彻(实际履行、正确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

4.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权) 5.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6.人身权分为两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7.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8.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9.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所构成的。

二.单项选择题

1.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选择,债分为(B)。

A.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C. 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D.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保证人在(C)承担责任。

A.保证合同签订后 B.主合同签订后 C.保证的有效期限内 D.保证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内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方式,合同可分为(C)。 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无效合同(C)没有法律效力。

A.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后 B.在当事人提出无效请求后 C。自始 D.在法院裁定后 5.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B)。

A.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 B.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C.不得不支付报酬使用公民的肖像 D.不得合理使用公民的肖像 6.著作财产权包括(D)。

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 D.使用权 7.1993年以后批准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C)。 A.10年 B.15年 C.20年 D.30年 8.从商标的构成要素来划分可分为(A)。

A.形象商标和非形象商标 B.制造商标和服务商标 C.营业商标和防御商标 D.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9.对于侵犯商标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B)。 A.非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 B.非法经营额50%以下罚款 C.非法经营额100%以下罚款 D.非法经营额200%以下罚款 10.公民立有数个遗嘱的以(D)。

A.最后一个口头遗嘱为准 B.最后一个自书遗嘱为准 C最后一个代书遗嘱为准 D.最后一个公证遗嘱为准 三.多项选择题

1.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ACD)。

A.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B.债务具有时间性 C.债务具有特定性 D.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2.依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AB)。

A.变卖 B.抵押物折价 C.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D.抵押物留置 3.无效合同会引起以下法律后果(ABD)。

A.返还财产 B.赔偿损失 C.履行合同 D.收缴财产 4.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ABD)。

A.赠与合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B.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C.赠与合同为单方合同 D.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5.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包括(ACD)。

A.名誉权 B.荣誉权 C.名称权 D.贞操权 6.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包括(ABCD)。 A.为个人研究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 / 4

B.报纸期刊刊登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C.为学校课堂教案出版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供教案和学生使用 D.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

7.依照我国专利法不能被授予专利的领域有(ABC)。

A.智力活动规则 B.疾病诊断方法 C.动植物品种 D.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8.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包括(ABC)。

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B.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

C.同红十字的标志或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D.乡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9.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ABD)。 A.父母 B.配偶 C.兄弟姐妹 D.子女

10.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AC)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产品制造者 B.产品检验者 C.产品销售者 D.产品使用者

四.案例分析(在完成继承法编学习后进行)

一.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

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

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王乙的女儿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

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女婿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王甲、王某女婿、王乙的女儿及王丙妻各得四分之一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二.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6年曾某另娶一妻丙,生有一女乙。2002年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丙认为房产有自己一半产权。 问:1.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答:本案中,甲、乙均有继承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曾某去世时,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遗嘱有效,房产由甲继承。

但是,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条属于强行性规定。“ 问: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曾某的六间房屋是共同财产,在其第一任妻子去世时就应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曾某分得三间,其妻分得三间,然后曾某与其子甲共同继承其妻的遗产,即最后曾某获得4.5间房屋。后曾某与某丙结婚,这4.5间房屋应看成一方婚前财产,本案中丙与曾某确立夫妻关系的时间尚未满8年,对曾某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这4.5间房屋应作为曾某的遗产由甲继承,但必须为乙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必须为乙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

名词解释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后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2 / 4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问答题

1.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债的特征主要有: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3)债的客体的多样性;4)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注: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第二,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物权等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而债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 2、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注: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之字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要求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相同。当事人双方追求的经济目的可以相同或相反,但其意思表示的内容须相同。

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合法行为。) 3、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合同的实质性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注: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数量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同一种标的的相互区别的具体特征。数量和质量也常成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具体、清楚、明确。

价款或者酬金是标的的价金,是当事人一方取得标的应向对方支付的代价。价款或者酬金是有偿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中若无价金或酬金条款,就不能是有偿合同。

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债的时间限度,关系到合同履行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债的担保具有哪些特点? 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①从属性。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权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因而债的担保与被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其效力一般决定于主债的效力。

②预定性。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前设立的,而于债权不能按期受偿时才行使的,当事人于债权未届清偿期前就确定了担保的范围。

③可靠性。债的担保或是扩大了清偿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或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打破了债权人仅能以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的原则,从而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是确保债权的可靠手段。

④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而且设立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一般是当事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自愿设立的。 2、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要约成立的条件: 1)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3)内容具体确定;4)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注: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如不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则不为要约。

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作用在于唤起相对人的承诺,与之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必定是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要约的相对人一般也是特定的,因为要约人应是向特定对象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若作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没有特定的对象,而是希望他人向其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则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为要约,而仅能属于要约引诱或称要约邀请。

其内容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既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应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相对方才可考虑是否接受,而相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就可成立。如果当事人提议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希望对方提出主要条款,则该提议不为要约,只能为要约引诱。要约的成立条件也是要约的法律特征。) 3、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1.损失事实的客观存在

损害是指目一定的行为或实践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 构成民事责任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非财产损害。

财产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非财产损失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2.行为的违法性

它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违法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行为人的行为极及其事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 4.行为人的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

所谓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却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所谓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该预见或能够预见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