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资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0:31: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通过)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08年底以前单独制发和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废止的1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3)。 附件:

1、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14件)

2、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2件)

3、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10件)

附件1: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14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句法解释性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期间被告人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批复 1957年4月16日[57]高检四字第756号

该批复的内容已被1983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4年3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代替。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 1983年9月14日[83]高检发电10号

死刑的适用以及死刑案件的办理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答复 1984年8月2日[84]高检研函第12号

该答复所依据的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已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