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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8 【实施日期】2017.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2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尹力

2017年11月2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对有关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 1 / 2

理,决定对8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删去《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二、 删去《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将第四十二条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三、 将《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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