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0 2:24: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

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苏环控〔2008〕112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的监管,切实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研究有关要求,检查每个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台帐,达不到《通知》要求的要立即整改,确保台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同时要切实落实措施,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符合核查核算工作要求。

各级环境监察、监测部门要按《通知》要求,每月至少对污水处理厂开展一次现场执法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做好有关记录,及时出具监测报告,保证减排核查的需要。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90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华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切实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的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督促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无故停运。城镇污水处理厂因改造、更新或维修需暂停运行的,需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污水处理设施遇事故停运、在线监控系统或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再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5号)的要求,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按期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三、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生产运行台帐,按日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污泥产生量与处置情况、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等,按月记录用电量、运行成本等。运行台帐必须妥善保管,随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核查。

四、2009年2月底前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都必须安装完成中控系统,实施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

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作为核算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重要依据。

五、各环保督查中心要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监督性监测、污染源建档和信息公开的重点,环境监察部门至少每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环境监测部门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同时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工作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要及时记录及公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环境监测、运行状况等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推动污染减排。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