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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蒋新云,男,1959年5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兰州铁路局工务大修段领工员,住甘肃省兰州市铁路新村东街 644号楼2单元701室。2000年7月7日因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被武威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武威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徐万艾(又名徐万爱),男,1956年5月5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汉族,文盲,兰州铁路局工务大修段线路工,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山根东路 141号。2000年7月7日因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被武威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武威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马转运(又名马宝成、马保成),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静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兰州市西固区第三建筑安装公司第二工程处处长,住甘肃省静宁县李店乡细湾村。2000年7月7日因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被武威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逮捕。现羁押在武威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姜学流,武威姜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武铁检刑诉字(2000)第37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蒋新云、徐万艾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马转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0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升、代理检察员康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新云、徐万艾、马转运及其辩护人姜学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0年6月14日17时12分,被告人蒋新云、徐万艾、马转运带领民工,在兰新线下行线路抽换轨枕作业时,在出现胀轨、k644+348.24m处连续两根轨枕两端无扣件固定、k644+352m处连续四根轨枕无扣件固定,枕底道碴未捣固密实,轨枕与钢轨之间最大间隙达70mm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X295次行包专列运行至该施工处(兰新线k644+352m)时,发生脱轨、颠覆(其中机次第8位、 9位脱线、第10—17位颠覆,第18位1位台车脱线)。中断下行线路行车22小时15分,上行线路行车9小时29分;造成车辆报废6辆,大破2辆,中破 3辆;损坏钢轨350米,混凝土轨枕568根,影响旅客列车8列,货物列车17列,直接经济损失214万元。构成行车重大事故。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和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证人证言、武威铁路公安处关于事故现场的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三被告人身份、
职务及职责证明、铁道部关于“6.14”重大事故的批复、兰州铁路局关于“6.14”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工务调查组事故地点调查情况表、武铁分局安监室工务调查组事故现场前后百米线路状况调查表、武铁安监室与嘉峪关机务段、电务段、武铁车辆分处对X295次机车、许三湾车站电务技术设备、X295次列车车辆安全检查鉴定书、兰铁工务大修段桥隧路基大修施工合同书、兰铁工务大修段关于兰新线1—4.0M框架桥施工组织设计、兰铁工务大修段桥路无缝线路地段施工安全卡控措施、兰铁工务大修段桥路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清水工务段无缝线路技术资料及调度日志、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线路维修规则》及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新云、徐万艾身为铁路职工,在负责兰新线施工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冒险作业,致使发生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马转运身为民工的负责人,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行车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蒋新云、徐万艾、马转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辩解。
被告人马转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