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汇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6 5:40: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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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集体责任。 1、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贯彻执行不力,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以至造成政治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2、对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部署,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不力,以至产生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对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重视,对各项党风廉政制度不落实,对党员和领导人员要求不严格,对存在的党风廉政问题不研究不解决,以至产生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对局的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问题,违反民主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以致产生用人失察和市城管执法局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对群众来信来访不重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不关注,对群众中的不稳定因素不化解,以至发生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对执纪部门履行职责不支持,阻挠、干扰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人员在责任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的规定追究个人的领导责任。

1、对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责任意识不强,不能按要求把上级组织的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纳入工作日程中,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的。

2、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存在的党风廉政问题失察或纠正不力;对一些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已经发生的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干扰案件查处工作,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3、对群众反映本单位、所属机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重视、不核实,以至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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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责任范围内的人员发生违反党纪、政纪,在财务、审计、统计等方面弄虚作假,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负有领导责任的。

5、严重违反市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办案程序,超越职权擅自决策,给局造成严重损失的。

6、对分管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导致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的。

7、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政纪、法纪教育,不严格管理,以至发生严重不廉洁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根据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对负有集体责任的班子,要追究主要干部、分管干部和倡议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给予处理的,由局党组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并提出追究责任的书面建议(检查考核期间,则由检查考核组提出),局党组、纪检、人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做出决定,并按有关手续进行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机关科室、基层中队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参照此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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