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7 3:24: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

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教财[2018]11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8.05.04 【实施日期】2018.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琼教财〔2018〕112号)

各二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财建〔2017〕1228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1 / 4

海南省教育厅 2018年5月4日

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财建〔2017〕1228号)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含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及维修改造项目)的省教育厅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2 / 4

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七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管、代建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预算评审批复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