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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
广铁电发〔2014〕36号
广铁(集团)公司
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智能分析与故障诊断功能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合资在建铁路公司,各铁路建设指挥部,工程管理所,各直管(合资)电务段:
根据《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技术条件》(运基信号〔2010〕709号)的要求,为了细化《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技术条件》的电务维修智能分析及辅助决策功能,统一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智能分析与故障诊断在我集团公司使用的界面、功能和接口,特制定本规范。现将《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智能分析与故障诊断功能技术规范》予以发布,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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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信号集中监测开发商应遵守本规范,设计和研发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智能分析与故障诊断功能,并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专家验收组验收。
2.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应将本规范纳入技术规格书,严格按本规范将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建设到位。已完成招投标但没有开通的项目应按本规范执行。已开通的项目应通过设计变更或更新改造等方式增加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的智能分析与故障诊断功能。
3.设备接管单位应严格按规范验收,不符合本规范的信号集中监测系统不予接管。
广铁(集团)公司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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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集团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智能分析与故障诊断功能技术规范
一、总则
1.为统一集团公司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功能,细化《铁
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技术条件》(运基信号〔2010〕709号)的电务维修智能分析及辅助决策功能,满足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以及互连互通资源共享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2.本规范依据原铁道部《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技术条件》(运基信号〔2010〕709号)、《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安全要求》(运基信号〔2011〕37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管内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实际情况制定。
3.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的智能分析与故障诊断功能,以2010版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技术条件规定的硬件和数据采集范围为基础而制定,应满足通用、共享的要求。
4.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的智能分析与故障诊断功能除应符合本技术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铁路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设计、制造、工程施工以及工程验收。新建铁路及既有线微机监测系统的升级改造应按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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