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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4:40: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等关于统一安排本市绿化

隔离地区范围内剩余建设用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京总指发[2002]1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 【发布日期】20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统一安排本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剩余建设用地的通知

(京总指发[2002]11号)

朝阳、海淀、丰台区人民政府,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落实绿化隔离地区各项建设规划,尽快解决新村建设中的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保证农民按计划搬迁上楼,腾退土地实施绿化,现就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剩余建设用地规划及开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化隔离地区规划范围内的剩余建设用地(详细地块名录见附件),在确保绿化隔离地区125平方公里规划绿地和新村建设(含农民自住房及其按规定比例配套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等用地后,原则上由市政府统一征用,统一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建设,所获收益用 1 / 2

于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受理有关区上报的附件所列地块的规划建设等各项手续,市计委不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及计划审批手续;市规划委不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市国土房管局不再办理有关土地使用的各项手续,这部分建设用地由市政府统一征用后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建设。

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33号)精神,各有关区、乡(镇)、村不得就附件所列地块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等事项擅自进行招商引资并进行协议出让。对在2002年7月1日前已经与有关开发建设企业达成协议并签定开发建设协议书(或合同)的地块,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将所签定协议书(或合同)及执行情况报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审核备案。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进行一级开发,在开发建设企业向市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土地一级开发费用后,可定向交由原协议确定的开发建设企业进行建设。 四、凡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含农民自住房和按比例配套开发的商品房)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如需要通过已建成的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项目作为市政基础设施源的,要向市绿化隔离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费用,以分担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压力。交纳补偿费用的标准原则上应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具体补偿标准按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投入接源项目的大市政工程资金比例确定。

五、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剩余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委托市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所获利润用于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新村建设项目的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有关区。乡(镇)政府要从确保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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