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6 18:12: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

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臵技能。

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矿山、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石油天然气等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建立培训档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所监管单位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予以指导。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臵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

专业资料

.

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评估演练效果,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演练和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报备程序和要求重新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改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专业资料

.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专业资料

.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申请、受理、审签、登记的表格规及备案编号方法见附件1-12。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专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