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责任一般条款及适用:对《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解读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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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责任一般条款及适用:对《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解读

作者:李挺

来源:《行政与法》2013年第08期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24条是公平责任的一般条款,应属于补偿责任范畴。公平责任解决的并非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问题。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是双方均无过错。适用第24条之时,应遵循类型化优先以防止向一般条款逃避的原则,同时应基于公平的立场着重考虑多种因素。公平责任未来更合理的走向是经由责任保险再逐步转向社会福利系统来承担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

关 键 词:公平责任;补偿责任;一般条款;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08-012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该条基本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①但措辞上出现了细微变化,即将“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改为“由双方分担损失”。对《侵权责任法》第24条如何理解?其属性是什么?是否属于公平责任的一般条款?该规定解决哪些问题?实践中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条件、原则以及考量因素何在?公平责任的未来走向如何?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析。

一、公平责任的法律属性:补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国内学界多称之为公平责任,[1](p252)此种称谓已约定俗成。但是,对于公平责任的属性却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属于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是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并列的一项归责原则,但是其地位不能与上述三项原则相比,应为一种辅助性原则。[2](p260)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公平责任并非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对此张新宝教授的理由是:第一,缺乏法律依据;第二,没有具体的案件适用对象;第三,不符合对案件的认识规律。同时张新宝教授又进一步提出公平责任只是民法的公平原则在损害分担机制方面的运用。[3](p24)杨立新教授也反对公平责任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他认为,公平责任调整的范围过于狭小并且不属于严格的侵权行为,此外在实践中双方都无过错的损害纠纷并非一律适用这个规则,因此公平责任并非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4](p130)否定公平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学者有的将之称为公平分担损失规则,[5](p93)也有的仍然称之为公平责任,但同时强调其非归责原则而是损失分担的一般规则。[6]